,被获时将妻室子女未曾供出,已经完结,其主随将逃人卖与他人之后,始行发觉者,将逃人外娶妻及所生子女倶断归逃人,给与后买之主。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虽外娶之妻所生究系奴仆之子,与良人之女不同,仍断给后买之主,其严如此。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巻首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一,凡奉天府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盛京刑部审理。其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者,倶交与各该督抚审理。均依逃走例分别办理,仍报明刑部査核。
此例本系二条,奉天府旗下逃人为一条,系顺治十三年例。江宁等处旗下逃人为一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年例。(专为报督捕衙门而设)乾隆八年改并,三十二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此分别审办逃人之例,原例指旗下家人言,改定之例则专指正身旗人矣。与上外省驻防大臣一条参看。
卖身行诈:巻首
卖身行诈 一,凡棍徒在地方犯事,潜逃来京,卖身旗下,覆回原籍。借逃行诈,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下者,照犯罪潜逃例加二等治罪。犯该流罪以上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一,凡棍徒在地方犯事,潜逃来京,将身卖与旗下,覆回伊原籍。借逃行诈,若被拏解,审属情眞者,交与刑部正法。(按,此条最严,即系照光棍例定拟者也。)乾隆八年、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徒流,自系指原犯罪名而言。似应改为,徒罪以上,照棍徒例拟军。杖罪以下,照棍徒量减。拟徒流以上发遣为奴,因其意在倾陷多人,故重其罪。仅加逃罪二等,殊嫌轻纵。原例一经借逃行诈,即拟正法,原不问所犯罪名之轻重也。后来逃旗及窝家罪名,愈改愈轻,谁肯为此。即行诈亦不至大受拖累。
□此等案件,即属必无之事矣。
借逃行诈:巻首
借逃行诈 一,凡奸棍结党,在地方借逃报雠,诈害良民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家奴,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十八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系照光棍定拟,与上卖身行诈即行正法例意相同,后此例改为足四千里充军,彼条原犯罪轻者,仅加二等,殊嫌参差,似应修改一律。
□此外尚有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一条,载在恐吓取财门,与此科罪相同,应参看。
地方官唆逃行诈:巻首
地方官唆逃行诈 一,凡地方官教令逃人,指扳富室为窝家,计图诈害者,革职,照指使犯人诬扳平人例分别治罪。得赃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上条言旗民人等诬吿讹诈之罪,此言官吏教令诬扳之罪。可知窝逃罪名之严,即可知被人呈吿窝逃者之受害无穷矣。
□与下地方官拏解官民一条参看。
首吿逃人:巻首
首吿逃人 一,凡旗人在部及各衙门首吿逃人,指明窝留处所,移咨该抚査拏。若无逃人,咨覆到日,审系谎吿雠吿者,将首吿之人照诬吿例治罪。如民人首吿逃人,许令在该管地方官处吿理査拏,若无逃人,审系谎吿雠吿者,将首吿之民人照诬吿例治罪。若有希图财贿,串通谎吿行诈,拖累平民者,均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家奴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如首吿逃人之人不候审理逃避者,除所吿不准仍行注册,候拏获日,照诬吿例治罪。若有人首吿逃人,该地方官并不拏解,日后另行发觉者,将不行拏解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四年、十八等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专为首吿逃人不实而设。窝逃之罪重,故诬吿之罪亦严,今不然矣。
□原例首吿逃人有督捕衙门字样,改为在部首吿,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亦不相符。至诬吿均应照律反坐,不独此一事为然。串通谎吿行诈与上借逃行诈重复,例末二层,亦系诉讼之通例,此条似可删除。
投递逃牌:巻首
投递逃牌 一,凡投递逃牌,在京,限五日。二百里以内者,限十日。四百里以内者,限十五日,赴该管衙门投递。若不递逃牌者,拏获逃人入官,给与八旗兵丁为奴。若逃人之主将逃牌已交领催,领催遗漏不递者,将该领催鞭一百。若从前已递牌,逃人自回不销逃档,后逃人复逃,而伊主不递新档,仍留旧档者,将逃人之主鞭七十,拏获逃人倶免其入官,仍给原主。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接,此亦指旗下家奴而言。
□咨送衙门,即送督捕衙门也,故分别远近以定限期,后改为赴该管衙门投递,则所谓二百里及四百里均不知何指矣。既云京内又分别远近,亦不可解,原例咨送衙门,自系指将逃牌投递督捕衙门而言,改为该管衙门,转不分明。
□领催遗漏者,鞭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