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巻首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一,凡宁古塔等处驻防地方水手、炮手等役窝隐旗下逃人者,系旗人,照旗人窝逃例,系民人,照民人窝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凡宁古塔驻防旗下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水手、炮手等役窝隐逃人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尔时窝逃之例甚严,名目亦多,自旗民以至官员、僧道、妇女、老幼,且由内地以及边外逐条分晰,无一不备。近则倶不然矣。且窝隐逃人,旗民科罪不同,嘉庆年间改为通例。而此处犹分别旗人民人,仍是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是以不无参差。
边外屯庄窝逃:巻首
边外屯庄窝逃 一,凡边外居住旗人窝隐逃人者,将窝家及该管领催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三年例。
营伍窝逃:巻首
营伍窝逃 一,凡营伍内窝隐逃人者,若有保人,将保人断作窝家。知情留住之房主减窝家罪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不行査出之管队及外委百总,减房主罪二等,罪止杖八十。该管之把总、千总,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运粮等船窝逃:巻首
运粮等船窝逃 一,凡粮船并回空船只,各该押运官及千百总将人数填写印票,不时稽査。若有窝隐逃人者,将留住逃人之人断作窝家,屯丁头目照地方例治罪。运丁减窝家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总减运于二等,罪止杖八十,仍革去百总。不知者,不坐。领运千总并督运各官,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逃人原系旗下家奴等类,非正身旗人也。此处照旗人初次逃走例,减等定拟。是此二条,专指窝藏逃走之正身旗人矣。似嫌未协。
军船商船窝逃:巻首
军船商船窝逃 一,凡军船商船该管官,将本船男妇数目给与印票,钞关之官査照票内数目放行。若有票内无名之人,即行拏解。如逃人过一关至二关拏获或被首吿拏获者,将不行盘拏放过关之官交部议处,船主断作窝家,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
谨按。此专言失察逃人过关。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巻首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赴任之后,有本家人窝隐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将窝逃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
谨按。专言汉宫家人窝逃。
僧道窝逃:巻首
僧道窝逃 一,凡僧尼道士窝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九年例。
谨按。一项人即立一例,殊嫌琐碎。縁尔时督捕另立衙门,不隶刑部,故科条不得不烦也。
窝藏逃人,从前罪名极重,后经节次改轻,且已改隶刑部。无论何项人均应照藏匿罪人律治罪,似无庸逐条分晰名目,致渉烦琐。
笃疾废疾收赎:巻首
笃疾废疾收赎 一,凡逃人窝家及邻佑地方十家长等犯,如有笃疾废疾者,审验明确,倶准其照例收赎。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凡瞽目之人,窝隐逃人者,免责,仍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以下三条均系律难治罪之人窝逃之例,特立专条,亦系尔时办法。
老幼收赎:巻首
老幼收赎 一,凡窝留逃人及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如有年逾七十及年未及十六歳者,照例问拟,准其收赎。仍取具并无虚冒假捏甘结,存案。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二年例。凡窝隐逃人之人,若系七十歳以上者,免责,将家产人口入官,一并流徙尚阳堡。十五歳以下孩童窝逃者,免流徙。若十六歳以上,照常作为窝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改定。
妇人窝逃:巻首
妇人窝逃 一,凡妇人窝隐逃人,应罪坐夫男,如夫男外出实不知情及祗身孀妇并无夫男者,应将本妇照窝隐逃人例分别问拟,依律收赎。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照例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寡妇窝逃为一条,系康熙六年例。妇人窝逃为一条,系顺治十五年例。乾隆八年修并。
谨按。上有窝逃治罪专条,此数条则分别窝逃者之名目也。
逃人原娶之妻:巻首
逃人原娶之妻 一,凡逃人逃回原籍,在伊原娶之妻家居住被获者,审明,将逃人之妻断给逃人完聚。其窝家人等照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刑律所谓得相容隐者也,又何窝主之有。
出首逃人:巻首
出首逃人 一,凡逃人被窝家出首者,窝家人等免罪。若窝家不行出首,或该管地方十家长邻佑人等内有一人出首者,止将窝家照例治罪,其余邻佑十家长地方等倶行免罪。如窝逃之人一村居住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