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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527页

照民人例治罪。并令该将军等将一年内有无另行改发之处年终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满洲大学士九卿遵旨会议,奏准定例。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内,如有越过边津逃回京城者,拏获时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出该管地方,无论不行吿假、私自逃出及自回被获者,倶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二次逃走者,连妻子发往伊犂等处折磨差使。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吉林将军恒鲁审奏,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太平二次逃走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此遵旨正法,与现代例文不符。
   以上三条,均系发往拉林后逃走之例,嗣后拉林停其发往,即无此项人犯矣,且非督捕原例,似应删除。
官庄兵丁脱逃:巻首
官庄兵丁脱逃  一,官庄壮丁如有逃走,该管官即行具报缉拏,获日,照例惩治。至发遣人犯入在官庄内者,如有脱逃,亦令报部、缉获,究其有无行凶为匪,按其原犯罪名,照脱逃例分别议拟。该管各官按照逃人名数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议覆吉林将军傅亮,奏请定例。
   谨按。此专指壮丁而言。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巻首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一,伊犂等处盘获逃犯,究出经过卡伦地方未经査拏者,将该处失察经过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七十。如有藏匿负罪潜逃之犯,将失察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从重分别议处。兵丁鞭八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兵部钦遵上谕,酌议定例。
   谨按。所奉上谕非专为逃旗而设,此条似应移入刑律捕亡门内。
厄鲁特回子逃走:巻首
厄鲁特回子逃走  一,凡厄鲁特回子逃走被获,如关系重情,仍听理藩院定拟,奏闻请旨外,如止系犯逃,无论拏获投回,初次,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二次,发福州、广州赏给旗下官兵为奴。其京城居住并王公等带来家下厄鲁特回子逃走,仍照旗下家人逃例,分别次数年月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理藩院审拟察哈尔都统拏获逃奴厄鲁特达理回子公处克即二小案内奏请定例。
   谨按。此专指厄鲁特回子逃奴一项而言,与上察哈尔、蒙古一条参看。与旗下人逃走有何干渉。似不应入于此门。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巻首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一,八旗一切逃人,该旗照例一面咨报刑部外,一面即将该犯实在逃走日期径报歩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迅速査拏。其刑部接到旗咨之日,亦即速行知应行缉犯各衙门一体严拏。
   此条系干降四十年行在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
   谨按。与应捕人追捕罪人门及盗贼捕限门各条参看。
   以上各条均系乾隆八年以后纂定,并非就督捕原例修改,似无庸列入此门。且不独此数条然也,凡非督捕原例,乾隆年间所増添者,均应一体移改,以归画一。
删除例三十三条,:巻首
   承受家产之人未递逃牌
□以下均系乾隆年间删除之例。
   旗下人拏获逃人
   三营获犯呈解
   顺治元年以前逃人
   出兵虏获之人中途逃走
   官员子弟免刺
   驻防藩王窝逃
   驻防藩下官员窝逃
   在京居住藩下官员窝逃
   保卖逃人
   收取房钱留住逃人
   生员窝逃
   解送重罪逃犯
   云南递解逃人
   差官疏脱逃人
   疏脱逃人案内及牵连人犯
   地方官保释逃人
   隐留逃犯家产
   滥行夹讯
   衙门附近开设店房
   擅入衙门
   文武官员失察处分
   文武署任功过
   已升各官功过
   降级后还职
   接管官失察
   隔省隔府失察
   僧道官失察
   逃案牵连官员査取口供
   地方官设立十家长给与木牌
   考核三营
   点査三营番役
   点验三营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