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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78页

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朦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倶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倶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倶照律发落。
   此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集解》。此例凡分三项,一项冒袭之罪,一项保勘之罪,一项买袭之罪。
官员袭荫  一,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蔑父、欺君者设。
   谨按。以次儿男,即本犯之亲兄弟也。次房子孙,则祖之孙、父之侄也。与上取祖父次子孙之例相符,而与因罪革除条不同,应参看。
官员袭荫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倶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不该承袭之人,依搀越袭荫律,满徒。拨置人间教诱。
   谨按。拨置、谓挑唆、教诱也。兵律漏泄军情门,与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云云,应参看。
□土司匿犯,择伊子弟承袭。见盗贼捕限。
□以下五条,均言土司袭职之事。应与《中枢政考》土番门参看。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歳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歳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吿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故絶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壻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此二条,均系康熙年间,因律内并无土官袭职之例,査兵部现行例内,有土官袭职二条,因作为条例増入。
官员袭荫  一,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査明,出具合例印给,咨部,准其护印。
   此条系雍正三年,査照康熙五十四年,兵部议覆土舍嫡妻护印事理,纂为定例。
   谨按。土舍者,土官之子也。似应修并于上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査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均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倶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戸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某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官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所云,亦即推恩分封之意也。
官员袭荫  一,銮仪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朦胧冒替者,倶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校尉系朝廷执役之人,生有儿男,报名入册,册上无名,即冒也。
   谨按。校尉有犯,移咨銮仪卫提拏。见鞫狱停囚待对,余倶无文。
大臣专擅选官:巻首
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
○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倶免坐)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大臣专擅选官  一,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縁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选用军职门。雍正三年,以此律系明时选用世职军官之法,今无此例。将律文删除。此条移附于此。嘉庆十四年改订。
   谨按。此条专言希求进用之罪,其进用者,并未叙及。
文官不许封公侯:巻首
凡文官非有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