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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80页


   谨按。此防卧票暗地吓诈也。
贡举非其人:巻首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毎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
○(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贡举非其人  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钦奉上谕,乾隆五年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极严,恶其通同作弊也。至学政去取不公,如何加重,例无明文。
□与末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  一,歳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处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补送者,各杖一百。受赃者,倶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歳贡事例载在学政全书。此条专为朦胧送补而设。有犯,自当査照律文办理。此例似可删除。
□例内语句多未明晰,遇有事故,究不知指何项而言,是否丁忧、患病,记考。
贡举非其人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倶发近边充军。若计脏重于本罪者,从重科断。官纵容者,交部议处。受财者,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倶照此例拟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七年改定。
   《明史选举志》。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英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歳试合格,乃准入学。
   谨按。前朝有生儒名目,现在不行儒字,似可改为,童字。
□此例严夫、匠、军、役,而寛举、监、生、儒,以此等倶系在官人役,本有监察之责,而反通同作弊,故重其罚。举、监、生、儒,止拟枷杖,而军、役必调发边卫,夫、匠必发边外为民也。后将边外为民倶改为充军。此条越舍、换卷之举、贡、生、儒,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等项,与夫、匠、军、役均拟一体充军,殊嫌无所区别。且自己怀挟者,祗问枷杖,而雇倩、夹带者加重充军,亦嫌参差。应与诈欺官司取财门各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  一,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絶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九卿遵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学臣及提调官舞弊而设。暗通关节,私鬻名器,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贡举非其人  一,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下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雍正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等逞忿混闹者,决非一人,似应添聚众二字。
贡举非其人  一,官生録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録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呈进黄册时声明,此例已于律文第二节考试艺业内包举并载,学政全书无庸纂入。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
   《处分则例》云,将文理荒谬之官卷滥行録送,以致幸邀科第,发觉之日,将学政降一级调用。
   谨按。此专指一事而言。
贡举非其人  一,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査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以包揽、代作、顶名、重考等弊,科场考试皆有定例。身故缴照,亦有定限。此条专为其时考职贡监生,令其引见不次擢用,故特严设例款。今考职贡监生引见之例已停,无庸纂入。进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