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1-职官

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83页

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
○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倶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擅离职役  一,监生在监肄业,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皆不许倩人代替,违者,倶杖一百,黜革。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律因官吏有职役而擅离,若监生,非官非吏,无职无役,而附于此者,盖监生私逃比官吏擅离律耳。
   谨按。狱卒令人代替者,笞四十,见点差狱卒。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各杖一百。宿卫人冒名代替,分杖六十、杖一百。见宫卫门。军人不亲出征,雇人冒名代替,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见军政。均应参看。
□明洪武中,国子监设六堂以课诸生,行积分法。歳内积八分者,为及格,与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业。又令诸生于各司分习吏事,谓之歴事,又谓之拨歴。其期以入监者年月为先后,送吏部选用。
□办事官亦系前明名目,大半以监生为之,今无。
□应直不直笞二十,主守仓库等笞四十,即无故不朝参、公座及同僚代判署文案,均罪止杖八十。此代替则倶黜革为民,未免参差,且较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科罪亦重。
擅离职役  一,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有因事吿假,与例相符者,该旗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令归旗。如有借端逗遛,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八旗兵丁吿假领票,见《督捕则例》。
□八旗比丁之年,严査隐漏,见脱漏戸口。
□旗人吿假出外,报明佐领,见人戸以籍为定。
□旗员子弟亲族随任,见《处分则例》,赴任门。均应参看。
□从前约束旗人过严,后则未免太寛矣。
官员赴任过限:巻首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该部所给)文凭限票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毎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吿明)给(印信结)状,以备(后日违限将结状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官员赴任过限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题,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覆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官员赴任逾限若干日,吏、兵部均定有处分,此条似可删除。
□本系半月之上,雍正三年误刊为年字,相沿至今,未经改正。
□明律及《辑注》均系半月之上。
官员赴任过限  一,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者,务于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仍照律听其于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镇题参交部,均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
   《中枢政考》亦载有此例,系限六个月起程,又有违限三个月以上者一句,均应参看。
   《吏部则例》。
□一,外任旗员遇有丁忧及各项事故,应归旗者,该督抚计程定限。大路有驿站者,毎日行五十里,由水路行走者,即按其应歴之水程计算,扣定到京日期。仍先行咨报该部、该旗査核。
□一,应归旗人员无故不即起程,迟延半年以上,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革职。其起程之后,或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由沿途地方官出结,报明该部,该旗者,各准其展限三个月。傥有已报起程,而中途无故逗遛,迟延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倶公罪)其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以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