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縁、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恐谒见通问,而或有营求也。国初入关时,诸王多着劳绩,故酬庸锡类之典,甚为优厚,下五旗人员皆为王等僚属,任其差遣。承平日久,诸王皆习尚骄慢,往往驭下残暴,任意贪纵。如两广总督杨琳为敦郡王属下,王曾遣阉入赴广。据其署内搜索非理,杨亦无如之何。世宗习知其弊,即位后,禁抑宗藩,不许交通外吏。歳时朝见外,不许私谒邸第。又将所属値宿护军撤归营伍,以杀其势。故诸王皆懔然奉法,罔敢为矩外之行。国初定制,皇帝亲将之旗有三,曰鑵黄,曰正黄,曰正白。诸王分将之旗有五,曰正红,曰鑵白,曰鑵红,曰正蓝,曰鑵蓝。其五旗戸籍,皆为王公僚属,升擢皆由诸王公掌之。其后升平日久,诸王多有虐其所属,不堪言者。世宗命王府护卫诸官,仍由本王所擢,其余倶隶有司。诸王之权始绌。见啸亭杂録。
上言大臣徳政: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徳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歴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致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言大臣徳政 一,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吿者,不准行。将来吿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吏部议准、定例。
谨按。见任官辄自立碑,遣人妄称已善,见礼律。
□降革官贿嘱百姓保留,见嘱托公事,应参看。
□此处但云治罪、从重治罪,并未指明何罪,似应酌添。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八 前巻 次巻
吏律之二 公式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而不奏
出使不复命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増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擅用调兵印信
讲读律令:巻首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毎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谕勅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巻首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弃毁制书印信:巻首
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吿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倶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