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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读律心得-清-刘衡-第4页

公罪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同僚犯公罪律】
  一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 【同上律】
  一凡官司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各递减一等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若获各听减一等 【官司出入人罪律】
  一受人枉法不枉法赃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减罪二等 【犯罪自首律】
  一凡官吏因事受财者计赃科罪无禄人 【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为无禄人】 各减一等 【官吏受财例】
  一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准枉法准不枉法各减受财一等 【官吏听许受财律】
  一凡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律】
  一凡风宪官吏受财及求索借贷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风宪官吏犯照律】
  一凡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例】
  一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除致死二命仍照律从一科断外如至三命者于应得军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上者按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不得加入于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专条者各照定例办理 【二罪俱发以重论例】
  一过失杀人之案仍照律收赎杀至数命者按死者名数各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各亲属收领毋庸加等治罪 【同上例】
  一身犯两项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应斩决加拟枭示 【同上例】
  一凡两犯凌迟重罪者于处决时加割刀数 【同上例】
  一凡擅伤罪人除殴非折伤勿论外如殴至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应以斗杀拟绞者仍以斗伤定拟若擅杀之止应拟满徒者亦减二等科断 【罪人拒捕例】
○通用加减罪例图
加罪凡十七等
  笞罪五等
  加一等笞一十
  加一等笞二十
  加一等笞三十
  加一等笞四十
  加一等笞五十
  杖罪五等
  由笞五十加一等杖六十
  加一等杖七十
  加一等杖八十
  加一等杖九十
  加一等杖一百
  徒罪五等
  由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加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加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流罪三等
  由徒三年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一等罪止不加
  凡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至斩绞律曰加者不得加至于死是也
  减罪凡十六等
  死罪二曰斩曰绞同为一等
  流罪三曰三千里曰二千五百里曰二千里同为一等
  由斩绞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徒罪五等
  由流三千里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杖罪五等
  由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
  减一等杖九十
  减一等杖八十
  减一等杖七十
  减一等杖六十
  笞罪五等
  由杖六十减一等笞五十
  减一等笞四十
  减一等笞三十
  减一等笞二十
  减一等笞一十减尽无科
  凡减罪自死罪减起死罪二不作二等减作一等减流罪三不作三等减作一等减律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是也○伏读本朝定律加则不入死罪减则首先死罪至于流加则分为三等以次递加减则并为一等不次径减加轻而减重加缓而减速仰见  好生之德与天地参矣臣不揣梼昧敬汇为图且集全编中有关加等减等可以通用而散见于各门各条者录之得数十条谨置案头以备省览臣衡恭录
●读律心得卷之三
南丰刘 衡纂辑
祥刑随笔
一笞罪折责用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一觔半 【五刑例】
  一杖罪折责用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二觔 【同上例】
  一凡寻常枷号重二十五觔加重三十五觔 【同上例】
  一热审期内除窃盗及斗殴伤人罪应笞杖不准减免其余杖责人犯各减一等递行八折发落笞罪宽免 【同上例】
  一热审期内枷号人犯俱暂行保释俟立秋后补枷 【同上例】
  一应枷号者定于满日责放不许先责后枷遇患病即行保释医治痊日补枷若先责后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释医治以致毙命者交部严加议处 【囚应禁而不禁例】
  一凡问刑衙门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