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即如此年“秋七月,纪侯来朝”,“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经》皆有注,是何注本非无《经》,且非不注《经》矣。《汉书艺文志经》、《传》分列,《汉石经》有《传》无《经》,合《传》於《经》而并注之,当自何氏始。杜氏解《左》,即从此例耳。然何、浦两家谓此注当在《经》下,诚不足信,则以未明何氏例不注有《传》之《经》也。且疏谓此《经》之下亦有注云云,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知是衍文。若此注本在《经》下,疏何以不言?何氏自有注,误在《传》末,即使作疏时未误,亦当言此注上下,不当言此《经》之下也。
三年注“上僭称王”疏“灭穀、邓”。“穀、邓”,闽、监、毛本并误“邓、穀”,此不误。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也。“大丰年也”注“谓五穀皆大熟成”。不误“皆成大熟”。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误为“皆大成熟”,《记》又误倒“大成”二字。
五年注“使童至之雩”疏“则率巫而舞雩是也”。“而”不误“以”,重刊本同。
十年“秋公会卫侯”节注“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重刊本同。《记》引脱“实”字,“卫”误“诸”。又“《传》言公不要见者”。案:此注举《传》文当从《传》文作“见要”,此误记。以上文作“要见”,谓与此合。然上言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是著其实,此言公不见要於卫侯,是从其讳。故下云顺《经》讳文,其义不同。
庄公元年“诸侯嫁女于大夫”节注“主书者,恶天子也”。余本、鄂本同。元本上有方空,此本上作圈,皆无“我”字,闽、监、毛本有之。《记》初校谓“我”字是衍,覆校谓有“我”字是也。我主书,谓以我主之书法书之也。我主,见上文。○案:何注,举《春秋》书法例称主书者,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注:“主书者,从不及事也。”祭伯来,《传》注:“主书者,以罪举。”即一年已两见,此其类也。且疏云“是以《春秋》主书,恶天子耳”,其无“我”字又较然矣。
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注“据宋公子池”。“池”不误“地”。
十年“秋九月”节注“兾、衮、青、徐”。《记》云闽、监、毛本,“兾”改“冀”非。○案:“兾”俗字,“冀”正字,不当以“冀”为非。
二十有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疏“以其为公配”。“公”不误“君”。○案:闽、监、毛本并误“君”,何校是毛本。
二十有四年注“三曰”至“驹是也”疏“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夏”、“武”不互误。重刊本同。
二十有七年“杞伯来朝”注“方以子贬起伯为黜。”余本同,鄂本“起”作“杞”。《记》云,此误。○案:注盖谓僖二十三年方贬杞为子以起,此经亦为黜耳,似作“起”为是。
二十有八年“君子之为国也”注“民不饥乏”。“饥”不误“饥”。
三十有一年“其戚我奈何”节注“刺齐桓憍慢恃盈”。“恃”不作“持”,重刊本同。惟疏中皆作“持”。《记》谓修版“憍”作“骄”,此不误。“骄”是原本也。○案:原本作“恃”,与余本同。何校不出官本,则鄂本亦作“恃”也。疏中作“持”,盖误,闽、监、毛本据注改之是也。
三十有二年“秋七月”注“据公弟叔肹卒”。《记》云,闽、监、毛本“肹”作“肸”,非。《释文》作“■〈肸,丁代十〉”。○案:闽、监、毛本作“肸”,与《说文》合。“肹”、“■〈肸,丁代十〉”皆误,当从桓四年记覆校订正。
闵公二年注“不如文姜”至“绝母”疏“莫重乎其以丧至也者”。“其以”不误倒。
僖公元年“曰吾不得人矣”节注“兾州以北名之云尔”。“北”不误“此”。
二年“城卫也”节注“故当言城卫”。《记》云,疏本“故”作“固”。解云,“固难之”,“固”,亦有作“故”字者,诸本作“故难之”,“固”误也。○案:此条误甚。“故难之”,既误“故”为“固”,又此三字当属上读,下云“固”字亦有作“故”字者,此指注中“故”字,非指其疏中“故难之”之“故”也。《记》“固难之”及“故难之”六字,皆当删。《传》寝而不寐。“寝”不误“■〈寢,穴代宀〉”。重刊本同。注“以手通指曰揖”疏“眣晋大夫”。《记》云“眣”,当作“■〈目矢〉”,从矢。○案:疏云,“眣,大结反,又丑乙反。”此徐氏音,非《释文》音。则疏本“眣”,从失也。考:大结、丑乙两音,皆当从失声,不从矢声。《说文》亦有“眣”无“■〈目矢〉”。眣,丑栗切。从目,失声。目不正也。盖斜视人。正合何氏以目通指之训。《玉篇》始以“■〈目矢〉”为“瞚”之重文。《释文》亦有“舜”音,然“矢”与“舜”音甚远,当以“失”误为“矢”,有此俗字俗音耳。要以疏本为正。《传》“荀息曰,请以屈产之乘”。“曰请”不误倒。《经》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泽。《释文》二《传》无“泽”字。《记》初校据九年疏引此《经》作“盟于贯”以无“泽”字为是。覆校则云,疏夺“泽”字,前说非。○案:哀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