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较前言若合符节是则若以马直尼之枪为破敌利器将显示于世界之上有战不胜之具矣至其所得分量若与今日之新制比较又如敌军之枪弹弹皆中在仓门上而我军之枪弹弹皆中门钥孔窍中则准索相称可以概见新旧之枪不宜凑合战于一处有如是者迩来虹口之较土又不合用因秋季大演较于平日为精虽系每年循例必有之事而今秋较迟若在绝早则霜痕铺地甚厚若在下午而所立之靶恰在西方日光遍在枪干上亦非所宜用是公议移演于新较土按此土在虹口以外将近宝山此土地亩广门舌直戋九百至一千码四面围以小濠又筑围墙三面以障之土中多设靶位有三土堆为次第远近之阶级而级则二百码继则三百码最远则八百码又有六小堆以作记点洋枪亦具三等之制各随所具之枪制而量其远近力量择其土堆第几堆为标的此系救时之利器绝大关键亦绝大证据者可于片刻之间求长久之利弊焉惟该土之地距上海较远由南至北不妨作竟日练习虽下午日光特明而靶在东向日光恰好在于枪后旧时所用皆铁靶今则以篷布靶代之记录坐于前靶之下以铁屏障之但观布靶经火则石駮弹业已穿过则照其所着之处一一记之一人放枪毕则拔靶而易靶留以待验验靶犹之验弹也如此办法即有一特设新添之兵亦无偶然侥幸[捏](言臼工)造命中之数矣是则今日考验石駮戋于新较土中必然可以更进于前者吾人公议甚愿买断此土之地现今碍于地主似可起价与之转圜否则可执先买之权亦是占先之利益云尔
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陆军士官学校撰拔愿由陆军士官出身者为生徒教之陆军要用学术
第二条 分生徒为士官生徒幼年生徒二种其士官生徒授以各兵科步骑炮工士官切要之学术其幼年生徒教授将来为士官生徒豫备科之学术
第三条 编生徒为步兵科四中队骑兵科一队生徒少尉及石駮工兵科一队特科生徒队并幼年生徒一队其名称如下 步兵生徒队 骑兵生徒队 特科生徒队 [幼](力)年生徒队
第四条 士官生徒分为官费生及自费用二种其可充生徒如下 其一幼年生徒课程学术卒业者 其二陆军下士卒年龄二十四年以下者 其三教导团生徒年龄二十四年以下者 其四华士族平民年龄十八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者
第五条 士官生徒名为志愿兵自入学之日编入常备兵籍遵陆军一定规制服役军务誓在服役军务期限中必使从事陆军勿有他志
第六条 士官生徒修学之期步骑兵科以三年为满石駮工兵科以五年为满其石駮工兵科生徒于五年内后二年任少尉官称生徒少尉仍在校中修学
第七条 士官生徒于修学期限中因疾病或不得已事故不能讲修豫定学术者仍请延期若干年月以毕其业
第八条 士官生徒入学之初不定何兵科先编入步兵生徒队学习步兵科学术而骑兵于初年学期石駮兵工兵于二年学期考业细察下所列三项然后定其兵科 第一考业之得失 第二该人体格强弱可适骑工石駮否 第三该人志望何科兵
第九条 士官生徒虽依前条定兵科而该人学术不能达该科者须由官命转就他兵科
第十条 士官生徒修学中不许以该人情愿归省父母或私行退校
第十一条 士官生徒修学中犯下列事项者因其行状才能及学业程度降等为下士或饬使退黉送交镇台诸队以为常兵毕定规复役年限或饬使退校以免议揆量其宜而行之但饬送镇台为常兵者其服役年限须自入士官黉日起算 第一项该人品行不正若紊军纪若屡犯黉内法则者 第二项该人过怠或才质钝鲁不能卒业者 第三项以病患不能奉职军务者
第十二条 生徒少尉修学中品行不正乖为将校之正操者须照陆军将校免黜条例以处其罪
第十三条 士官生徒修学中每年行二回学术大考试以定其优劣等级
第十四条 士官生徒修学中经第二年学期大考之后就该生徒中选拔隽者为领队下士须加其绶章以光其誉
第十五条 士官生徒经第三年学期大考试之后须升任少尉官皆以考业好否定其升降 若于大考试学术劣等或修学中屡受惩罚者时命少尉试补以示惩劝
第十六条 生徒少尉学术优等品行方正特为众人标准者于卒业之时察考试验优等择若干名超迁中尉以示风励
第十七条 生徒少尉名簿顺序于卒业时从试考优劣定其前后
第十八条 士官生徒自费生经第一年学期大考学术优等品行方正或超补从来官费生欠员或加于新募官费生定员以为官费生其仍不得为官费生者须经第二年学期大考之后照前回以升于官费生
第十九条 士官生徒官费生修学费用其他被服食料等一切皆系官给且另给若干金自费生除修学费用及寝具外被服食料等费用皆须偿纳于官 但生徒少尉赐本俸三分二故除修学费用外一切食料被服须自代办
第二十条 幼年生徒选拔华士族平民中陆军出身志愿者定限年龄十四年以上十七年以下者
第二十一条 幼[年](生)生徒誓自入学之日从事陆军决无他志云云须遵守陆军一定规则故修学中不许归省父母及私行退校然病患不能卒业者又修学中怠慢学术若品行不正等者须由官命勒令退校 但官给费生徒因怠慢学术若品行不正勒令退校者须将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