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者中国官务须严拏追缴日本人有欠中国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日本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四款 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往中国内地或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匿在中国之日本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
第二十五款 按照中国与日本国现行各约章日本国家及臣民应得优例割除利益今特申明存之勿失又 大清国 大皇帝陛下已经或将来如有给予别国国家或臣民优例豁除利益日本国家及臣民亦一律享受
第二十六款 此次所定税则及此约内关涉通商各条款日后如有一国再欲重修由换约之日起以十年为限期满后须于六个月之内知照酌量更改若两国彼此均未声明更改则条款税则仍照前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
第二十七款 今两国欲照此次所立条约遵行须商定通商章程条规惟于未定以前应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章程条规与此约所订不相违背者两国一律遵办
第二十八款 本条约缮写汉文日本文英文署名为定惟防以后有所辩论两国全权大臣订明如将来汉文日本文有参差不符均以英文为准
第二十九款 本条约两国 大皇帝批准后在北京迅速互换其互换日期由本日署名起至迟不逾三个月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 十一 日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 廿一 日
大清钦命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为照会事照得现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臣民应得优待利益均经详载惟中国商民如何办法屡经商论贵大臣以按照欧洲条约并无华民在外国一律优待之条本大臣举奥国条约相证贵大臣以奥国路远华民足迹不到故奥国肯注于约惟本大臣重核马关条款有此次商约以欧洲各国条约为本美国本有一律优待之约贵大臣谓美非欧洲似也然则奥斯马加非欧洲帝国乎贵大臣若按照马关约办理以欧洲各国约章为本则奥国之约不能抹煞不算贵大臣屡言贵国家无不优待华人但不必分注约内贵大臣言必有信本大臣深加敬佩现在约款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贵国者贵国究何以处之尚祈贵大臣查照历次会议问答迅赐见覆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 照 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贰拾贰年陆月拾壹日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男爵林 为照复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准接照称现在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者贵国究何以处之等因前来案查历次会议问答贵大臣屡以优待华人一节为言而本爵大臣不肯分注约内者我国近与欧美各国更改条约数年之内应开通国俾各该国人往来居住从事生业此次中日约内若将优待华人一节一经分注届时不可不照欧美各国人应得优例一律办理顾观贵国未开通国日本臣民除在通商口岸居住从事生业外其往来内地者亦为条约所限制不甚自便彼此所享大形轻重且贵国向与别国订立通商条约虽有华民应得按照相待最优之国一律相待之条后因于该国内之益有所妨碍或与该国内或该国内一处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碍该国终立限制之条贵大臣当能记忆也若夫奥国华人稀到所有条约未可比照而论以上情节本爵大臣屡与贵大臣会议业已面告一切矣至其将贵国商民商船应如何办理之处苟非于国内之益或平安有所妨碍我政府务期公[允](充)而昭睦谊须至照复者 右 照 会
大清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贰拾玖年柒月贰拾壹日
大清钦命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为照会事案查马关约第八款内开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充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等语两国自应照依办理今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业经如期交清通商行船条约已经本大臣与贵大臣逐款议定于六月十一日署名盖印订明至迟不逾三个月在北京互换一俟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政府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此系按照马关约办理应即备文照会贵大臣查照并祈见覆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 照 会
大日本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贰拾贰年陆月拾壹日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男爵林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军队等因前来案查此层其应如何办理之处马关条约载有明文除遵照外本爵大臣似勿庸赞一辞须至照覆者 右 照 会
大清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贰拾玖年柒月贰拾壹日
大日本钦差全权大臣男爵林 为照会事日本经署名盖印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内开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等语所有日本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