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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年月字号。注明某年月日销。将钞截角。另贮一库。遇有伪钞。便可对明。如系已销之号。而尚有未销之钞。则取当年制钞标识簿核对前后两钞。何者真伪。立可辨认。按伪钞背面各图记。追究由来。则伪造无不破矣。
一严钞之防。制钞行钞各法。非不力思防獘。然恐法久而獘仍生。再请法行之后。不得令有更张。致民观听惶惑以坏法。造钞之制。不得渐减工料。致失本来制度以坏法。民人有伪造者。即照钞文治罪。不得轻纵以坏法。如是。而坏法之獘庶几可杜。宋臣韩祥有言。坏楮币者止缘变更。救楮币者莫如收减。增添料质。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能为伪者次也。是言得钞法之精意矣。
一行钞之人。自来法立獘生。非生于法。实生于人。顾生獘之人。商民为轻。官吏为重。商民之獘。官吏可以治之。官吏之獘。商民不得而违之也。今于商民交易。虽力为设法。不经官吏之手。然官吏果欲牟利。从而需索扣减。亦复何难。商民兑换。一有扣减。即不敢用。将使虚名徒悬。而利不通于上下。论者因以为钞不可行。似非钞之不可行也。保甲社仓。良法具在。苟非良吏。亦终不行。是岂法之过与。州县得人。则商民奉法。督抚得人。则官吏奉法。
是在圣朝洞鉴之中。又不独钞为然矣。唯是明臣邱浚谓钞不可行以用之者无权也。故行钞尤贵称提有法。称提之法。则在经国大臣。相时之轻重。而收发操纵之。庶几可以经久。
以上所拟十条。第就管见所及。举其大纲。请  旨饬部院大臣详细妥议。如可施行。再令部臣详定节目。臣为急筹济用起见。是否有当。伏乞  圣鉴训示。
  再议钞法疏咸丰四年       户部侍郎王茂荫
窃维今日度支告匮。需饷方殷。不得不资行钞。然钞法贵于行之以渐。持之以信。伏读上谕。有行之日久中外俱可流通之旨。仰见圣明洞鉴。固知发之不宜太骤也。今自上年议行钞法以来。初用银票。虽未畅行。亦未滋累。至腊月行钱钞。至今已发百数十万。于是兵丁之领钞者。难于易钱市物。商贾之用钞者。难于易银置货。费力周折。为累颇多。臣察知其情。夙夜焦急。刻思有以补救之。惟臣既在户部。凡有所见。必取决于总理祁寯藻尚书文庆。乃所商多未取决。
而设想更已无方。有不得不上陈于圣主之前者。伏惟自来钞法无传。然由唐宋之飞钱交子会子。循名而思其义。则似皆有实以运之。独元废银钱不用而专用钞。上下通以此行。为能以虚运。然闻后亦少变。至明专以虚责民而以实归上。则遂不行。历代之明效如此。故臣元年所上。皆以实运虚之法。今时世所迫。前法不行。议者遂专于收上设法。意诚善矣。然京城放多而收少。军营有放而无收。直省州县有收而无放。非有商人运于其间。皆不行。非与商人以可运之方。
能运之利。亦仍不行。谨就现行法中酌拟四条。以通商情而期转运。敬为皇上陈之。
一拟令钱钞可取钱也。查市行钱票。与钞无异。而商民便用者。以可取钱也。宝钞准交官项。本自贵重。而人总以无可取钱。用多不便。若于准交官项之外。又准取钱。自必更见宝贵。顾发钞已百余万。而欲筹钱以供取。似为大难。然以臣计之。户局向来月解部钱六万余串。自铸当十当五十大钱。月约解十一万串。今加铸当百以上大钱。月可得二十余万串。若部中仍前月提十一万。则三个月后可积三十余万串。即较前月多提五万串。六个月后亦可积三十余万串。
若出示许民半年以后。以钞取钱。似属无难。现在民情望此若云霓。故崇实伍辅祥皆奏及之。或谓傥三十万尽而不能给。将若何。臣谓此有二道。一则有钱可取。人即不争取。彼钱店开票。何尝尽见取钱。如四官钱店。现在开票放饷之数。可谓明证。似无庸虑。一则有钱许取。人亦安心候取。傥钱将尽而钞纷来。竟不能给。不妨示期停止。令半年后再取。人亦乐从。经过一次发钱。人知钞不终虚。自不急取。此法每年虽似多费数十万之钱。而实可多行百余万之钞。
如得准行。臣知不待发钱之日。人心始安。即当出示之日。而人心已安矣。此筹安人心之最要也。
一拟令银票并可取银也。现行银票钱钞。均属天下通行。而行远要以银票为宜。欲求行远。必赖通商。欲求通商。必使有银可取。人疑无此如许现银以待取。而不知各省之钱粮关税。皆现银也。今既准以银票交官矣。此抵交之银。不归之商人乎。既可准其抵交。何妨准其兑取。自上计之。二者初无所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