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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皇朝经世文续编-清-盛康-第583页

赴地方官呈明立案。更有推广劝募之法。如称寿开筵酬神演戏等事。节其糜费。捐入义仓。此祝寿酬神之上术。亦即备荒之长策也。又司出纳。宜择老成殷实者一人总管。再择一二人逐年分管。仍设立四柱册。登记明晰。互相稽查。不经官吏之手。州县官核实转报而已。至遇岁歉。即以本地所积之谷。散给本地之人。先尽极贫。次中贫。至家计稍可自支者。不必散给。仍以岁之上下。分别赈贷赈粜赈济。又积谷尚未充盈。不妨变通办理。创质谷法。于东作方兴之时。听农民以物质押。资其工作。秋后加利清还。于仓储有益。于民亦便。臣父大忻。道光年间。曾仿此法。捐谷千余石于族。并置仓廒一座。择人经理。今行之数十年。积谷颇裕。不但本族可无匮乏之虞。且逐渐可以及远矣。至于日积日多。谷不胜用。又宜划分若干。为恤嫠育婴等会。以广任恤。此亦计虑之所必及也。
一曰禁种罂粟。 栽种罂粟。大为农田之害。例禁綦严。民间傥有仍前栽种者。应从重议罚。以备里社之荒。并责成该族长里长。立令拔除。改种五谷。如有顽梗不遵者。该族里长禀究。盖少一废谷之地。即多一产谷之地。不得以积习难除。致妨民食。
一曰戒浮靡。 谚云。富家一席酒。贫家半年粮。此言奢靡之蠹也。不独富也。即家无担石之粮。往往亦染于习气。有效尤者。此辈虽在丰年。已不能给。一遇饥岁。立饿死矣。地方官宜剀切出示劝谕。富者务宜图匮于丰。省无益之费。为有用之地。贫者愈当量入为出。力求撙节。庶几家给人足。可恃无恐也。
一曰酌禁远粜。 禁粜固非善政。昔人谓收成之方。仰屋而叹。荒俭之地。顿足而呼。是也。然以本地足谷。遂任四方多粜。则本处之粮必尽。贫民不免于饥死。亦不可不虑。今有一法。凡地方丰收。及旧存足支三年者。酌留两年之谷自备。其余一年之谷。任其远粜。若利其价高。任意多粜。致本处之粮骤贵且尽者。准人举发。籍其谷分存义仓。
一曰预筹他籴。 凡事豫则立。地方遇有水旱。若待其成灾之后议籴。则价必腾踊。且恐缓不济急。须于灾象甫兆时。通盘算扣本境户口若干。需谷若干。现存仓谷若干。不敷若干。预于他方谷多处。买存以待不时之需。亦备荒先着也。
一曰安插游民。 游民者。民之蠹也。平日游手好闲。生计无出。往往三五成。藉端生事。一遇饥馑。多为盗贼。是宜设法以安插之。或劝其学习杂艺。或贷以资本。使之谋小生理。或令充当闲役。或令看守庙宇。皆无不可。
一曰保全富民。 保食六条。终于安富。良以富者。贫之母也。一邑有富民。则一邑缓急可恃。一乡有富民。则一乡缓急可恃。若富民凋敝。贫民何依。设遇灾歉。更何所恃乎。是在贤有司于无事时加意护持。而后有事时得赖其力。如平粜助赈施粥诸举是也。
救荒事宜四十二条
一曰勘灾。 勘灾务在亲履田亩。勘准分数轻重。如八九十分五六七分之等。轻重已确。将来核赈及钱粮蠲缓等差。即以此为张本。但事变无定。有现勘得本属轻灾。及十日半月之后。竟成重灾者。此又不可不察也。至灾区有谓宜特遣大员往勘者。盖为慎重灾伤起见。非遣官不足以专责成。又有谓遣官无益。且多一供亿之烦。不如令地方官自勘者。皆未可执为定论。窃谓中荒之岁。被灾止在一方一隅。则仅令有司自勘为便。若遇大荒之岁。赤地数千里。饥民数百万。则必特遣大员会同督抚办理。方可期其有济。惟巡历所至。须是自携资斧轻骑减从。然后能不扰也。
一曰报灾。 匿灾者。罪无可辞矣。即经报闻。而或稍涉迟延。哀此穷黎。朝不谋夕。尚可少待须臾耶。地方官于踏勘之后。务宜遵照例限。详报上司。上司立即准题。如有迟报逾限者。照例扣算月日议处。伏查乾隆六年   上谕。向来各省报灾原有定期若先期题报便不合例朕思按期题报乃指其本而言至于水旱情形为督抚者察其端倪早为区画随时密奏则朕可倍加修省而人事亦得以有备若过拘成例则未免后时矣。敬绎   圣训。是即依限题报。且恐后时。况任意迟报乎。
一曰停征。 地方遇有水旱。灾象已成。即宜一面停征。一面力请督抚具题请蠲。如奉准蠲免。即刊刻誊黄。为百姓明白豁除。傥或不与豁除。犹朦混私征。是使实惠不得及民。且重以流亡之苦也。尚得谓之司牧乎。
一曰审户。 林希元荒政。首言审户难。良以户口不清。则百獘从此而起也。然办理亦自有要。宜仿保甲之法。挨门逐户查验。丁若干口。作何生理。有无残疾及田粮等项。编排的实。然后散赈之时。大口小口。极贫次贫。皆可按籍处分。无滥无遗。岂止弭盗而已哉。惠士奇谓厘户之法。当仿照韩琦河北救荒政。而择甲户之以资为官者。宪司礼请之。属以计口均户而分五等。每县若干都。每都五人。视民居稀稠而增减其数。复受之粟。而属以亲至某乡。聚民均给。人日一升。幼小半之。十日一周。终而复始。至麦熟止。仍分粜粟之所。给粟之所。俾均主之。而有司总其成。此法亦可采用。
一曰发仓。 各省常平仓谷。原以备歉岁之用。时当大饥。地方官宜申请发仓。以裕民食。其有义仓社仓之处。并令一律开放。至发仓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