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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每斗减价三文。谷每石减价六十文。俱一色制钱。借谷受当。照此核算。开仓后。市价或昂。仓价仍旧。不得增长。
一酌仓用。 仓中逐年纸张。及修整屋宇。仓正副及动用看守人等食用工价。并祭祀香烛仪馔。诸公同订为定式。于簿上载明某事准用钱若干。一切浮费。概从节省。使经久可行。
一立仓簿。每保各置捐钱谷簿一本。户口册一本。各保管事人收存仓内。公置收捐钱谷簿二本。户口总册二本。用钱谷簿二本。规条器用各件簿二本。典当文约流水簿二本。其簿俱用钳缝图章。其一仓正掌之。其一仓副轮掌。以杜暧昧不明。及防水火意外之事。其逐年粜借用度各帐。俱于每年冬至后一日。仓正着看仓者。知会共事诸人。仓内预备茶饭。用四盘两碗酒二壶。公同开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清数。验明存仓钱谷各物。核算登总。将各簿收贮二小箱。
仍一存仓正。一存仓副。或有遗漏错误。彼此互相稽查。切莫瞻徇情面。致滋獘混。
一严典守。 义仓既设。则典守宜严。仓正副于收谷后封仓。每月验过一次。谷以救饥。不许颗粒挪移别用。仓廒宜雇人看管。恐有狗盗鼠窃。或仓在福神庙内。则以庙子主之。仓内各器具。不得毁坏及借出他用。如有损失。着看仓人赔补。
以上十二条。皆准情酌理。杜渐防微。但有治人无治法。望仓正仓副诸君。矢公矢慎。善始善终。合五保为一家。蔼然有兄弟之亲。任恤之谊。行之既久。神明佑助。福禄骈臻。吾可为诸君预祝矣。
  成都省城劝积储示章程附    王廷植
照得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川省被贼扰害。业已四年。现在发匪又窜川疆。城守亟宜预筹。昔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不能守也。省城为根本重地。人烟稠密。城内外竟无粮行。惟恃肩挑米贩进城。各铺户随时买食。竟无旬日之藏。偶遇城门有警。难免束手无策。现奉总督部堂札饬。本署道清查旧存仓谷。并以本署道前在川东任内办理积谷。甚为妥善。省城可以仿照办理。本署道窃查明周台公积谷之法。系查照家业赀本。
分别上中下户。积谷若干。即在本家收储。报官查验。其米仍系各家私物。官不得取用半粒。谓之官督私藏。一遇有警。城门关闭。即可自食。并准其照昂价出粜。立法诚为至善。现经会商藩台暨首府两县并委员局绅等。仿照办理。已将章程另行刊刻颁示。为此示谕阖城商民人等知悉。此系民间自积自藏。自食自用。储之于家。并非输之于官。须人人乐从。家家愿办。藏之多者。可以获厚利。存之少者。可以活家口。务必遵照章程。认真举办。毋负地方官为民谋食之意。
是为至要。切切。特示。
 章程二十条
 一办理积储。即归福建馆团练局官绅。分派各街首人经理。毋庸另行设局。以节糜费。
 一成华两县仓谷。及去年发银采买之谷。原为有警时。守城兵勇团民计口分食。其余商民。俱令自行置备。因恐彼时无米可买。所以此时劝令商民。自行积储。
 一此次积储。专备警急之用。如贼匪逼近。米担不能进城。方准食用。俟军务告竣。地方一律肃清。撤局时。或食或卖。悉听自便。
 一各衙门食口最繁。如遇有警时。尽在城中购买。则民食不免缺乏。此次积储。应由各衙门先为之倡。
 一此次积储。惟以铺户为大宗。向来囤积居奇。本干例禁。原恐奸商射利。民间食贵。此次积储。不在例禁之列。凡铺商本金多者。分十成之一二贩买积储。傥遇兵荒有警。米价必昂。听其照昂价出卖。若兵粮不足。官向买用。必须照时价先给银两。不得短欠分文。米多时存米少时食米贱时买。米贵时卖。虽是官督。实则商民自为买卖。至于储谷多者。须置备畾子多架。以便临时应用。
 一积谷积米。应听民便。惟谷则便于存储。而食卖不便。米则便于食卖。而存储不便。此次积储。不如俱用粗米。凡遇畾而不碓之米。无事之时。有力之家。多不吃食。若至警急时。则粗米亦成珠颗矣。平时存之。可以经久。临时食之。可以经饱。是一举两便也。
 一富商大铺。及坐拥重资者。或积数十石积数百石。另为开单劝谕。酌定数目。注册存查。一计口积米。每一市石。计可作两人二月之食。大户积二十石。可食四十人。次户积十石。可食二十人。中户积五石。可食十人。其小户以及穷民不能自食者。听其自便。
 一积米数石至二十石以内者。为数尚少。务须积存粗米。
 一积米在二十石以外。存放本家本铺者。或积米在二十石以内。如愿合街邻放存公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