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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布置难期其周妥。且非准今酌古。都为一编。则查者孔惑于分歧。用不揣冒昧。谨遵我 朝成宪。广取古今之说。悉心融萃。期于篇幅不繁。而纲目悉备。辑为备荒事宜十有四条。救荒事宜四十有二条。另缮进呈。恭候  钦定。拟请 饬发各省循照办理。不但已荒之区宜力图补救。即未成灾地方亦宜先事豫防。有备无患。固非止为一时计也。是否有当。伏乞 圣鉴训示施行。
 备荒事宜十四条
一曰重农事。 自古为政莫先足食。足食不外务农。我 朝念切民依。重农贵粟。屡颁  谕旨。诚二帝三王之用心。而万世兆民所永赖也。有司牧之责者。凡夫劝课之方。允宜实力奉行。并讲求区田代田诸法。以厚民生。毋得徒事虚文。此为备荒第一义。
一曰勤开垦。 生齿日繁。待食者众。向之所耕田亩。可食千人者。今以之食万人。或虑其不给矣。欲求充裕之法。不若于各省闲旷之处。令民择地开垦。其无力者。官为贷给牛种。而不遽行升科。则民有所利。而愿往者多。既岁可增百万之粟。且无人满之患。亦一举两善之道也。
一曰兴水利。 水利之兴。所以资蓄泄。备旱潦。变歉岁为乐岁也。各直省大吏。宜饬查各属境内形势。细加筹度。何处可以疏渠。何处可以筑堰。何处可以穿井开塘。或劝民自为。或动用公款。官为办理。务期事在必行。则效有必致。岂止一时之利哉。
一曰急补种。 昔人谓地方遇有水旱。种植必不得时。即须先察地利。如水多则急以不忌水者种之。旱久则急以不畏旱者种之。失彼得此。尚可支持其半。此诚备荒之急着也。
一曰备杂粮。 杂粮如豆麻荞麦芋薯等物。其种甚多。不论南方北方。皆宜广为之备。虽地气或有不齐。但能随时种。多寡必有所获。其足以资接济一也。大抵南人以稻谷为大粮。北方以粟麦为大粮。此外往往多不留意。一遇歉岁遂不可支。是宜预为之筹也。
一曰治菜圃。 民不可有菜色。不可不兼治菜圃。盖萝葡莴苣菠薐葱韭瓜瓠之属。平时可以佐食。荒岁亦足以充饥。其法以数亩之地。缭以短墙。或限以枳篱。先种长生韭二三十畦。余莳时蔬一二十种。惟务勤加灌溉。每种菜一亩。八口之家。四时皆可取给。若近城市。其利尤倍。
一曰广树植。 树谷之外。可以供食用备饥荒者。莫如树木。雍正二年   上谕。舍旁田畔及荒山不可耕耘之处度量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柏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足以供炊爨。仰见  圣虑周详。无微不至。地方官宜责成乡耆里长。广为劝谕。就所宜之木。随处种植。勿视为不急之务。
一曰裕仓储。积储者。天下之大命也。常平之制善矣。此外如义社各仓。并宜一律兴举。凡立仓。不论若干家若干人。总以乡村附近联络者。公设一仓。如乡村零户有难于联络者。或每族各设一仓。或一族中每房各设一仓。均听其便。如建议之初。仓廒未立。或神庙。或公祠。或殷实之家仓屋有余者暂行借储。一俟积谷稍充。便可另自置仓。又募谷不拘一法。总以无抑勒无假手为要。宜于秋熟时。州县官设立印簿。遣绅衿耆老数人转相劝谕。听捐户自登姓名。
谷数多寡。各量其力。银米悉从其便。出者毋吝。劝者毋勒。或每年一捐。或数年一捐。或一捐不复再捐。均酌度情形。随宜办理。捐谷既有成数。即赴地方官呈明立案。更有推广劝募之法。如称寿开筵酬神演戏等事。节其糜费。捐入义仓。此祝寿酬神之上术。亦即备荒之长策也。又司出纳。宜择老成殷实者一人总管。再择一二人逐年分管。仍设立四柱册。登记明晰。互相稽查。不经官吏之手。州县官核实转报而已。至遇岁歉。即以本地所积之谷。散给本地之人。
先尽极贫。次中贫。至家计稍可自支者。不必散给。仍以岁之上下。分别赈贷赈粜赈济。又积谷尚未充盈。不妨变通办理。创质谷法。于东作方兴之时。听农民以物质押。资其工作。秋后加利清还。于仓储有益。于民亦便。臣父大忻。道光年间。曾仿此法。捐谷千余石于族。并置仓廒一座。择人经理。今行之数十年。积谷颇裕。不但本族可无匮乏之虞。且逐渐可以及远矣。至于日积日多。谷不胜用。又宜划分若干。为恤嫠育婴等会。以广任恤。此亦计虑之所必及也。
一曰禁种罂粟。 栽种罂粟。大为农田之害。例禁綦严。民间傥有仍前栽种者。应从重议罚。以备里社之荒。并责成该族长里长。立令拔除。改种五谷。如有顽梗不遵者。该族里长禀究。盖少一废谷之地。即多一产谷之地。不得以积习难除。致妨民食。
一曰戒浮靡。 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