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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孤儿得免于饥饿而死。亦少者怀之之意也。
一曰禁止买良为贱。 岁值奇荒。至鬻卖子女为生。惨已极矣。而娼优之家。乃有乘危贷买。仍习贱业者。此宜急行禁止也。在饥民计穷路绝。原出于万不能已。而为民父母者。独不思所以矜全之乎。应即出示晓谕。凡乐户不得再买良家子女。犯者治以应得之罪。其已买者。设法代为赎回。方是仁人君子之用心。
一曰禁抢夺。 饥民抢夺。止于食物。犹曰得之则生。弗得则死也。至抢夺非止食物。则其情亦难恕矣。若一概纵容。势将为窃为盗。而向来为窃盗之人。难保不混入饥。掠取财物。是宜不时巡察。如乡城之间。有白昼任意肆抢者。即照例究处。惩一警百。亦荒政之所不得已也。
一曰资回。向例春初耕种之时。有愿归本乡者。即资送回籍。顾资送之例。不皆有益。而间或滋獘。有已去而复来者。有去东而适西者。若必拘定成例。转多混冒虚糜。于灾黎无益。是以乾隆二十八年上谕。流民故乡既无生计四出佣趁即揆之古人无常职转移执事之条未始不可俾之并生并育又何至束缚驰骤强以势所不能朕以为与其资送无实济不如加赈济之期俾民获实惠之为愈也。然法贵因时。道在变通。故光绪四年。我皇上又有将各处饥民妥为资遣回籍之谕。
盖时而移民就粟。时而移粟就民。总期于实惠及民而已。
一曰给种。 食为民天。小民终岁所仰。全在及时耕种。饥馑之后。颗粒不存。纵有田可耕。而无粮可种。坐误耕期。盖所在多有。地方官宜遵历年  谕旨将州县所存仓谷。酌给籽种。俾资耕作。或劝富有力者。于本图内贷给。俟秋成之时。许其加利收还。查种谷一石。可得新谷一二十石。借者虽出息。仍获利十倍。两益之道也。
一曰兴工。 救荒之策。莫善于以工代赈。如开渠筑堤修葺城垣等事。酌量举行。令小民得力役之资。为餬口之计。其不能赴工之老弱残疾者。仍给以口食。至民间土木应兴各工。亦宜劝令及时修举。彼此两有裨益。
一曰清庶狱。 东海杀孝妇。大旱三年。地方大饥。得非由于冤狱莫伸耶。不然。或承审案件。任意积压。以致拖累无辜。上干天和。急宜及时分别清理。除罪重者戒狱卒无得凌虐。仍依限讯结外。其稍轻者。或令人取保。或交人看守。若审系无干之人。立即释放。以消戾气而召甘和。
一曰赎罪。 除罪大恶极外。虽重罪准其纳赎。盖粟者。饥民所仰以为命也。犯者能出多粟以救饥。是所戕者止一人之命。而所活者且百十人之命。罪足相抵。 朝廷纳其粟以赈饥。是因恤千百人之命。曲以全一人之命。法亦非枉。权中有经。夫岂汉之入粟赎罪。所可同日语哉。虽永着为令可也。其章程拟即照吕刑酌定每锾折谷若干。
一曰弛禁。饥馑洊臻之时。流离满道。乃有宴会为乐。及搭台演戏者。于心何安。周礼十二荒政聚万民。九曰蕃乐。注云。闭止乐奏也。此等自应严加禁止。惟工作力役之人。仰食于此者甚众。若一概禁止。不愈绝其生路乎。昔范仲淹守杭。值岁大祲。纵民竞渡。张宴湖上。自春至夏。富民空巷出游。盖发有余之财以惠贫者。此救荒之得其权也。今更有一法。凡岁荒有仍前演戏宴宾者。计日令其出谷若干以赈饥民。不禁之禁。似更平允。又山林川泽之利。
流民可资为生者。暂时宜弛其禁。
一曰暂质。 大荒之岁。贫民有持衣物易食者。往往千钱之值。止售得百文十文不等。饥饿不免。而又寒无衣炊无釜矣。此时地方官宜暂挪动钱粮。听民质押。俟秋后赎还即可补码。并广劝富民各出资本。开设质铺。许其取利。如千钱之物。量质五六百文。贫民虽加利取赎。犹不至受大亏。而富民亦不无微利。
一曰择人。 有治法。尤在有治人。人之贤否不易知。总以平日存心为断。官吏存心于爱民。则为官吏之贤者。绅士存心于济人。则为绅士之贤者。官吏贤。宜加意委任以专责成。绅士贤。宜优礼延请以资助理。此为最要者。
一曰访察。 得人矣。又须不时访察。吏胥有无克扣朦混。户口有无遗漏重冒。斗秤有无低昂。米钱有无短少。办理是否得宜。始终是否不懈。今日东而明日西。循环周历。并时将穷民艰苦情状。及古来救人济人报应故事。与之谈说。俾各动其恻隐之心。此最紧要。至于出访之时。宜微服而往。出其不意。勿使人得为备。
一曰劝惩。 访察之后。则贤否自见。而劝惩可施也。司事者。果系廉能公正。实力奉行。在官吏则分别奏请奖叙。在绅士则分别给以奖励。如有克扣侵渔等獘。无论官绅。亦即随其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