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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第155页

者请以官阶。俾富者知安贫所以保富。命脉所系。有备无患。孔子论政必先足食。诚有以也。
劝成都省城内商民积谷示   
王廷植
为劝谕积储。以备不虞事。照得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川省被贼扰害。业已四年。现在发匪又窜川疆。城守亟宜预筹。昔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不能守也。省城为根本重地。人稠密。城内外竟无粮行。惟恃肩挑米贩进城。各铺户随时买食。竟无旬日之藏。偶遇城门有警。难免束手无策。现奉
总督部堂。札饬本署道清查旧存仓谷。并以本署道前在川东任内办理积谷。甚为妥善。省城可以仿照办理。本署道窃查明周台公积谷之法。系查照家业赀本。分别上中下户。积谷若干。即在本家收储。报官查验。其米仍系各家私物。官不得取用半粒。谓之官督私藏。一遇有警。城门关闭。即可自食。并准其照常价出粜。立法诚为至善。现经会商 藩台暨首府两县。并委员局绅等仿照办理。已将章程另行刊刻颁示。为此示谕阖城商民人等知悉此。系民间自积自藏自食自用。储之于家。并非输之于官。须人人乐从。家家愿办。藏之多者可以获厚利。存之少者可以活家口。务必遵照章程认真举办。毋负地方官为民谋食之意。是为至要。切切。特示。
章程开示于后
一办理积储。即归福建馆团练局官绅。分派各街首人经理。毋庸另行设局。以节縻费。
一城华两县仓谷及去年发银采买之谷。原为有警时。守城兵勇团民。计口分食。其余商民俱令自行置备。因恐彼时无米可买。所以此时劝令商民。自行积储。
一此次积储。专备警急之用。如贼匪逼近。米不能进城。方准食用。俟军务告竣。地方一律肃清。撤局时。或食或卖。悉听自便。
一各衙门食口最繁。如遇有警时。尽在城中购买。则民食不免缺乏。此次积储。应由各衙门先为之倡。
一此次积储。惟以铺户为大宗。向来囤积居奇。本干例禁。原恐奸商射利。民间食贵。此次积储。不在例禁之列。凡铺商本金多者分十成之一二。贩买积石。倘遇兵荒有警。米价必昂。听其照昂价出卖。若兵不足。官向买用。必须照时价。先给银两。不得短欠分文。米多时存。米少时食。米贱时买。米贵时卖。虽是官督。实则商民自为买卖。至于储谷多者。须置备畾子多架。以便临时应用。
一积谷积米应听民便。惟谷则便于存储。而食卖不便。米则便于食卖。而存储不便。此次积储。不如俱用粗米。凡过畾而不碓之米。无事之时。有力之家。多不吃食。若至警急时。则粗米亦成珠颗矣。平时存之。可以经久。临时食之。可以经饱。是一举两便也。
一富商大铺及坐拥重资者。或积数十石积数百石。另为开单劝谕。酌定数目。注册存查。
一计口积米。每一市石斗。可作两人二月之食。大户积二十石。可食四十人。次户积十石。食二十人。中户积五石。可食十人。其小户以及穷民不能自食者。听其自便。
一积米数石。至二十石以内者。为数尚少。务须积存粗米。
一积米在二十石以外。存放本家本铺者。或积米在二十石以内。如愿合街放存公仓者。准其加倍积谷。
一各省会馆地方。俱极宽厂。应责成公建仓多所。本省绅商谷米。即可汇总存储。即公同雇人看管。如存在本铺本家者亦听其便。
一城内各庙宇庵观寺院。地方宽厂。均可囤积米石。应由本街商民公举首人。自向看守之人借租。毋令多索钱文。
一每街联合各户谷米共储公仓。如大街户多即分段储仓。悉听其便。
一铺户住户谷米。或存在本家。或存在会馆。或存在庙宇公所。俱须于票内注明。应派本街绅首。照票查验。不与各衙门书差相干。
一附城并无寨堡。乡间户。多有搬运谷米进城者。应分别积米若干石。食米若干石。其所积之米如不能久储。随时食用。必须随时补足。
一每人每日约食盐三钱。计一百日需盐三觔。应议成华两县盐商。储盐十万觔。不过需银二三千两。临警时。按照时价接济守城兵勇团民之食。至于各铺各户。须先自行买备。应每人储盐二觔。家有十人。储盐二十觔。家有二十人。储盐四十觔。照此递推。免至临时缺食。
一油蜡甚关系要。应议城内各当铺。每家储菜油桐油一万觔。白蜡一千觔。不过约银六七百两。临警时准其增价发卖。
一煤炭柴草。各户各铺宜多买备。以免临警缺乏。
一以上积米积谷积油蜡积盐煤。俱限于五六月内。劝定数目注册。于七八月内买运进城。
一周台公积法。有坐以数目。限以时日。严以稽查三条。此次各铺各户积储或自认数目。或劝添数目。俱依限注簿。依限买备。由各街绅首照簿查验。如城门有警候官出示。方准食用。倘有积不照数。迟不如限。用不禀官。查出照所欠之数。罚入义仓。以充守城团民。并鳏寡孤独之人食用。仍勒限催补完数。
以上章程二十条。如有不便于商民之处。仍可到局会商。变通办理。万勿因循自误为要。现奉 督宪面谕。饬令城内安设碓房。所有谷囤米贩。俱令搬移进城。则民食更为充裕。应即迅速举办。切切。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