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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第230页

。经吏胥之手。亦准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于民。如有勒索。严治其罪。
一随在设立辨钞之人。官给以禄。
一钞既各分省分。易于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准其换本省钞行用。
一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者。二贯之钞。准作二贯二百文用。
一小钞行用既繁。虽糊裱尚不免易于烂。但辨其非伪。许将烂之钞。纳钱粮关税。惟止作二贯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纳之后。解部焚毁。以免倒换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后。钞法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银为币。惟为器皿不禁。私以银交易者。没入其银与物。以其半赏告者。
一禁银之后。募商人领银开设官局。挞造银器。以减半之价。售于民间。使银价益贱。民以银易钞者。亦作半价。
一设立收银之局。民间有卖铜器者。官为重价收之。以供鼓铸。禁绝挞造铜器之铺。惟锁钮乐器不禁。其余铜器。不准民间买卖。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旧藏铜器。以致骚扰。
一钞贯文有一定。私减钞价者有罪。
一造钞之后。必二十年然后添造新钞。
一监造官造钞时。不得刻减工费。以致不如程序。违者罪之。
一伪造者斩决枭示。出首者。赏钞百贯。更籍犯人之产予之。胥役能捕获者。亦如之。官长能发觉。立予迁秩。邻族知情不举首者同坐。如始系同谋。而能自首者。免罪受赏。
一各处官库。俱令积钱。如民闲钞多。即发钱收买。不令民间壅滞。
一小民误用伪钞。更不加罪。惟更究其伪造之人。
一民闲藏钱。非典当钱庄字号。不得过一千贯。如违禁。没入其钱十之五。即以五之半赏告者。
一行钞之初。内外官俸。各加一倍。本俸暂与以银。加俸悉给以钞。俟钞法通行后。官俸各加数倍。悉给以钞。
一书钞之人。予以重禄。如有官爵者。纪功迁秩。造钞出力者。立予议叙。
一行钞之初。必加惠于民。蠲免逋欠。优耆老。以新天下之耳目。
一地方官能奉行钞法无弊者。必予加级纪录。
一令学中稽察贫士。给钞周。
一民有鳏寡孤独。及遇水火凶荒之灾。皆发钞赈给。
一地方有水利当兴。及荒土可耕者。皆发钞修治。
一行钞之后。关税田赋盐课皆议减。
一商人与外洋交易。准以钞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银。去及还准以银易钞。出入之价如一。银器不准载入外洋。
一外蕃贡使入朝。欲市中国之货者。准以银易钞行用。则外蕃亦重中国之钞矣。 耕当问奴。织当问婢。钱币当问商贾。予乡里多富商大贾。故与精于会计者。参酌事情。思其兴利防弊之法。略备于此。非敢据史册陈言。徒侈书生之论也。
附钞币问答三十
或曰。国家之成法不可改。答曰。   世祖章皇帝八年尝造钞。每岁十二万。至十八年因国用充裕停止。则用钞正所以复   祖制。何嫌于改法。且语云。利不百不变法。今行钞视用银岂止百倍之利乎。
或曰。天下方处全盛之时。若行钞则示民以贫矣。答曰。苛财匮已极之世。虽欲行钞而民不信。正惟当全盛之势。而生齿日繁。经费浩大。王制所谓积三十年之通者。不可不豫为之计耳。此乃所以开富足之源。安得谓示民以贫哉。
或曰。钞乃末世之所用。恐不可行之。答曰。宋太祖始立便钱务。至仁宗时立交子务。正宋极盛之时。金元两朝皆开国时用钞。金世宗有小尧舜之称。其时亦盛行钞。明太祖开基之主。亦造宝钞。至崇祯时欲行钞而不及行。非钞之有害于国也。而论者以为末世之政。岂不冤哉。
或曰。恐伪造者多。答曰。既特造佳纸。多为印信。钞直重者。又令善书者书之。则作伪者必先造伪纸。又刻印信。再摹字迹。有一不肖。其奸立破。较之私铸钱。伪造银。其难数倍。而又随处皆立辨钞之人。重法以诛作伪之人。重赏以奖告伪之人。则伪造自可息矣。
或曰。恐民不乐行钞。答曰。今京师民间贸易皆用钱票。远方商贾皆用会票。已不异于用钞矣。间有钱庄歇闭。而票不能取钱。则民受其害。而民终肯用钱票者。以便易故耳。况国家所用之钞。有散有收。永保无虞。钱可易钞。钞可易钱。便易之极。而民翻不乐从乎。
或曰。今钱漕一经胥吏之手。即有浮收。若行钞。则弊更不可测。答曰。钱漕所以能浮收者。以每县各分疆界也。故胥吏得以持权。若换钞则所设官局钱庄甚多。随地可以换易。胥吏安得持权。且钱漕不许包完。故胥吏得以勒制小民。若以钞纳税。尽可托绅士代纳。胥吏又安敢勒制之乎。又按钱漕之浮收也。彼亦有所借口也。曰米色之丑也。解费之重也。若行钞。彼又无所藉以为名矣。吾正恐胥吏之无可作弊。而奉行不力。故加百分之一以予之。岂惧其侵渔乎。
或曰。银与铜。乃坚刚不坏之物。而钞不可久。答曰。昔之造钞。制度苟。故易于毁坏。今之造钞。程序精工。纸料坚厚。大者装潢成卷。藏之于函。可数百年不坏。小者裱糊行用二贯以下。仍用钱。则不至于甚繁。虽小钞亦可十数年。即有坏。仍准其纳粮充税。解部焚毁。可以免倒换之累。于民无损。若虑水火之虞。则以皮木为函。可以入水不濡。以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