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之服加于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齐衰、尊尊也、又于祖之减杖、减曾祖之大功九月为五月、减高祖之小功五月为三月、恩杀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减服之一时也、斩衰齐衰之服不计闰、大功以下之服、则并闰月而数之、恩杀也、
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细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邱氏礼宗、谓用白布为之、
缌麻者、麻缕如丝、三月者去高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此五服中之最轻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晋襄公伐秦师、不便以凶服戎、又不可脱衰绖、故以意墨之耳、然不合礼经、自不宜服、但要出外治事、且只得服之、
丧服四制
一曰正服、如为父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齐衰期年、为伯叔期为兄弟期之类是也、二曰加服、谓本轻而加之为重、如嫡孙为祖父母不杖期、若承重则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期年、若承继则斩衰三年之类是也、三曰降服、谓本重而降之为轻、如夫为妻杖期、若父母在、则期而不杖、女在室为父母斩衰三年、若出嫁则止服期年之类是也、四曰义服、如本无服、而以义起之者、如舅姑为长妇期年、众妇大功、岳父母为缌麻、子随嫁母、为继父服期年之类是也、
按古礼为父服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自明太祖七年命宋濂等修孝慈录、乃定制父母皆服斩衰三年、而凡应服齐衰三年者、亦皆改为斩衰、
本朝因之、故今无齐衰三年之制、
袒免袒去上服也、免谓去其冠、用布折条、括其发以代冠、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者、皆为袒免、问去声、亲遇丧葬、当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心丧
师服心丧三年、孔子之丧、门人若丧父而无服、所谓心丧也、
程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功之大小衡之、若七十子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浅深轻重之异、服亦祇称其情、且下至曲艺、莫不有师、故不可一概制服、杨氏三山曰、子为母正服斩衰三年、而仪礼谓父在为母服杖、非薄于母也、避二尊也、然必持心丧三年、不饮酒食肉、不御内、书称心制、庶异于旁亲也、又嫡孙承重、祖在、为祖母服杖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皆当申心丧三年、朱子谓此意甚好、或疑八母之服、自不可无、若三父似可从、顾宁人先生曰、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嫁之妇、盖夫死子幼、无人为之收恤、不从嫁母、则转沟壑矣、制此服、所以寓恤孤之仁、劝人之不独子其子也、
丧服总图
丧服总图,图略。
谨案、以上八图、会典通礼皆未载、据大清律例绘入、其三父八母一图、创于元、典章自明至今皆因之、徐氏干学读礼通考、疑其未备、谓既列嫡母继母、则不当去亲父母嗣父母本生父母、为更定五父十三母之图、五父者、父也、所后父也、本生父也、同居继父也、不同居继父也、十三母者、母也、嫡母也、继母也、所后母也、本生母也、慈母也、生母也、养母也、庶母也、嫁母也、出母也、从继母嫁也、乳母也、其说甚辨、然此图既附律文、自当恪守、未便据一家之言、轻为更易、但其中所列从继母嫁一条、原注齐衰杖期、通礼改为齐衰不杖期、律图仍前代之旧、通礼成于道光四年、当以今定者为据、养母一条、始于宋开宝礼注、谓收养遗弃三岁儿服齐衰三年、明孝慈录改注云、谓自幼过房与人服斩衰三年、今律图并会典皆仍其旧、通礼凡例云、既与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持服条混、且恐开乱宗之渐、奏交大学士九卿议定、改从宋开宝礼原注、定服齐衰期年以符名义、并将抱养子从姓者、为养父母持服一条、附载以上二条、今仍用律图原注、而附着通礼改定之义于此、
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降服之图、
谨案、律例无为人后者服图、增载甚详、多历来礼书及会典所未备者、原定各图、于出嫁女为本宗降服既有图、则此图自不可少、今据通礼增绘一图、附律例八图之后、
律例八图,图略。
再醮不得为继妻论
王廷植
再醮之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妻者。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妻死。续娶再醮之妇为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继妻者。亦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惟前妻之有子者。是为嫡子。其服制则不能以不辨。春秋胡氏传曰。古者诸侯不再娶。左传。惠公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隐公三年。君氏卒。传曰。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再娶之。不得为继妻也如此。礼记丧服传曰。继母如母。家礼为继母义服三年。今律云。继母服斩衰三年。继母之同于亲母也如此。大清律例。母出服期。继母出则无服。母嫁服期。继母嫁则无服。又妇人夫在被出。及义绝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又父母殴杀子孙者杖。继母殴杀子孙拟徒。殴杀前妻之子。致其夫现无子嗣者。照律拟绞。监候。继母之不同于亲母也如此。然此所谓继者。皆男子聘在室之女。而二姓好合。六礼咸宜。如初婚者然。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