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人员自到任之日为始将满一年之期,着该督、抚于闽省内地官员内拣选贤能之员乘冬月北风之时,令其到台;新旧协同办理,半年之内大约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时回至内地补用。将来接任之员,俱照此更换。该员到台协办之时,俱一体算俸,并给与俸银及养廉之项。如此,则该员在台前后不过二年,为期甚近;而更换之员先后协办,又可习练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员作何请旨拣选、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铨选调补及量加议叙之处,该部详悉妥议具奏』。
己未(十四日),命台湾戍卒家在内地,岁发帑金四万两养赡之。
二月戊寅(初三日),吏部议覆:『台湾各缺,向例三年任满;称职者,加升衔,再留三年,方准升用。该员家属格于成例,不得带往,难免系念。令奉旨:调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府于内地拣选贤员到台协办半年后,即令旧员回至内地补用。海疆既得谙练之员,而各官又免赡顾之虑;应永着为例。至协办人员既从内地调往,则内地员缺需员署理,应于每年七、八月间由臣部请旨,照台地道、府、同知、通判、知县等员拣选人员命往,以备调补委署之用。凡调往各员期满之日,政绩优著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一级,以示鼓励。至经历、县丞以下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无庸委员协办;应照定例,三年称职,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但在任候升,亦未免稽迟时日;应令该督、抚查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于内地豫行拣选调往,令俸满者回至内地候升。再在台人员其见满三年者,于调回内地时,照旧例升用。其先经加衔再留任三年者,亦于调回内地时,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别议叙』。从之。
壬午(初七日),设福建观风整俗使一——从礼部侍郎蔡世远请也。
甲申(初九日),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协理直隶总督刘师恕补授内阁学士,为福建观风整俗使。
夏四月丁丑(初三日),福建总督高其倬遵旨题覆:『原任台湾府凤山县知县萧震,向因命案迟延,经前抚臣题参革职。查萧震居官勤力,人亦朴直;但因伊父母俱八十,时时思忆,精神渐减,以致办理不及从前。请革职留任』。得旨:『凡官员等有父母年高而补授路远地方者,经朕闻知,皆曲体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于迎养,或得音问时通。萧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该督、抚即应据实陈奏,俾得遂其私情,专心办理公事,方为大臣爱养人材之道。乃隐不奏闻,致罹削职,甚为屈抑!萧震,着回籍省亲后,来京赴部引见,朕再降谕旨』。
己亥(二十五日),命高其倬来京陛见,以史贻直置福建总督(由吏部左侍郎署)。
秋闰七月甲戌(初二日),以潘体丰为福建布政使、孙国玺为福建按察使(由驿盐道迁)。
九且戊子(十七日),调李玉鋐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七(原雍正十四至十五)。
雍正八年庚戌(一七三○)春三月甲午(二十六日),调史贻直署两江总督(由福建调)。
夏五月癸酉(初六日),调高其倬为两江总督,以刘世明为福建总督、赵国麟为福建巡抚。
冬十月壬寅(初七日),大学士等遵旨议准:『署福建总督阿尔赛奏:台湾道、府、厅、县等官,旧例到任一年之后,督、抚拣选内地之员赴台协办;俟半年后,将旧员调回补用。统计前后不过年半,而独当其任者不过半年,为期太近;该员未必不以任事不久,草率塞责,诸务诿延。请俟后调台各员,俟到任二年,该督、抚选员赴台协办;仍照例于半年后,调回旧员:则在台各员既得尽心办事,又可免交盘频迭及草率诿延之弊』。从之。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八(原雍正十六至十七)。
雍正九年辛亥(一七三一)春二月庚子(初七日),吏部议覆福建总督刘世明等条奏台湾事宜:『一、台湾府南面向隶凤山、北面向隶诸罗管辖者,俱应改归台湾县管辖。一、台湾县罗汉门地方紧要,请以台湾县县丞移驻,与汛弁互相防察。一、凤山县万丹地方,请添设县丞一,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其原设淡水巡检,移驻大昆麓。一、诸罗县笨港地方烟户繁多、奸良莫辨,请添设县丞一,令其查拏巡缉:其原设佳里兴巡检,移驻盐水港。一、彰化县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溪北更为辽远;一切钱粮、命盗等项悉令赴县,殊属不便!请将大甲溪以北地方,归淡水同知就近管理』。从之。
甲辰(十一日),移福建台湾淡水同知驻竹堑,添设台湾猫雾竉、鹿子港、竹堑八里岔、大社等处巡检各一。
秋七月甲申(二十三日),以刘藩长为福建按察使(原任福建台湾道)。
十二月己亥(初十日),复设福建督标右营参将一,福宁左营、闽安右营游击各一,建宁左营、汀州左营、延平右营、漳州中营、兴化右营守备各一;改抚标中军游击缺为参将,福协右军守备、福建将军标下中军守备、台湾北路淡水营守备、长福营右军守备、邵武城守右营守备、泉州城守营安海汛守备、同安营灌口汛守备各缺俱为都司佥书。
——以上见雍正朝「东华录」卷九(原雍正十八至十九)。
雍正十年壬子(一七三二)春二月癸丑(二十五日),命刘世明往西路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