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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得一录-清-余治-第40页

廊檐。风霜饱受。安得不病。病安得不死。为之计者。急宜公设一庇寒所。或社庙。或祠宇。或空宅。代为打扫中铺稻草。或每人给与草韀一条以便托宿。责成一人专司唘闭。禁夜间不许吃烟点灯以防火烛。如有以强欺弱。及霸占地步。不容他人投宿者立即查明逐出
一给棉衣
一给棉衣 冬月无衣。断难度活。故给衣一件。即救一命。给衣千百件。即救千百命。宜预为制备。查明实在身无絮衣者给之。又恐其转卖他人也。或用大图记作印。不许衣店收买。查给时尤须无滥无遗。方抚抱憾。至制备棉衣。新者固好如有力不及即旧衣亦可。
一给粥食
一给粥食 能竟收养在局。日给粥二飡不许出外行乞尤妙。否则遇风雨之朝。日给粥二飡。严寒之夜每二更时用担粥法。挑担赴厂各令坐列两旁。以次查点。给与粥一碗亦妙。或每日清晨给粥一碗。或半价卖粥均无不可
一施炒米姜汤
一施炒米姜汤 苏城阊门外渡桥土免下桥亭内。每交十一月初一日。有善友每日天明时。预备炒米姜汤。凡有过往肩贩贫民□每人给与一碗。稍暖肠胃。免受寒疾。亦极大方便也。
一施米汤
一施米汤 施粥经费过大。人皆畏难不敢倡行。若米汤则所费甚小。寒冷之朝。得米汤一碗。便可使周身发暖。仁心仁术。允可法也。
一雪天送衣送粥
一雪天送衣送粥 雨雪之时。贫户无食。又畏寒不能出门。朿手待毙最为可悯。此时周济。极是救人积德机会。宜多带棉衣分挑粥担。查极贫之户。实在饥寒难度者量给之。和风一到。寒谷春回。有心人幸勿错过。
一恤产妇婴孩
一恤产妇婴孩 贫户寒天生产。无衣无食。最关性命。宜立约徧贴。凡地方有生育男女。怀孕足月贫妇。准报明某处给与棉衣棉裤絮胎产后给与白米一斗钱二百文。则产妇婴孩。均可保全。一救两命。功莫大焉
一恤贫病
一恤贫病 贫户寒冬染病。最易致死。宜格外查明。量给衣食。俾可安心调摄。起死回生。阴功尤大
一给秧鞯背心
一给秧鞯背心 棉衣经费不敷。恐诸丐者得之转卖。故等而下之。即秧韀背心。或芦花背心。亦可过冬。不然。即稻草衣亦可。草衣式附后。
一施稻草
一施稻草 乞丐无被。随地托宿。得稻草几束。便可不死。故棉衣之外。尤宜多买稻草。按人给之或铺或葢。均可用也。
一施煨热土堑
一施煨热土堑 老人畏冷。得煨热土堑一块。用棉包好。挟之以卧。便彻夜温暖所费甚小。所惠甚大。洵可办也
△附寒冬劝设幼丐草厂说与冬月收养孤儿参用
尝于往年十月间。初发风信迭见幼丐冻毙于路目击心伤。为之恻恻因地方乞丐甚多。未能徧行收恤。但幼穉者非必尽皆不肖。徒以童年孤露。提携乏人。遂致伶仃孤苦。动多摧折。风霜莫避。即有施与衣裤者。每多被强丐剥去。故其苦为更甚拟于各坊搭葢蓬厂。令其栖宿俾免露处。得全性命。培植孤寒。真无限量。
  一令各坊地方稽查人数。报明司事登簿。互相稽察不使遗漏。亦不滥收。查确之后。给付腰牌。开明姓氏。准其赴厂住宿。
  一幼丐须视年在十六岁以下。方准收留。如年齿稍长。及强梁恶丐。不得混杂其中。偶遇身故。经司事看明。地保收殓。
  一厂中须多铺稻草。俾可卧宿。能借板架起更妙。
  一每届隆冬。收宿厂内至开年春暖。俱各散出。不得稽留
  一存留幼丐住宿之处。凭司事雇唤诚实之人。严加管束。察看火烛。禁止喧扰。倘有不遵。立加扑责。
  一幼丐沿途求乞。不能预之坊次。如遇天色昏暗。风雪骤加。或陡遇病痛。不及奔归坊次者。准于邻坊央保告知司事。验明腰牌。许其住宿。
  一各坊分设厂屋。约以二十人为率。宜四散分处。多则结队成羣。恐滋事端。且恐聚处多人。秽恶之气。易生疾疚。尤须将垫草每隔三日。必翻动晒铺。方免致病。
  一如遇冰天雪夜。或雨雪风晨。不能出外乞食者。宜劝同人设法给与粥食。早晚两餐。俾可度活。更为无量功德。
○救生局章程
卷四之三
  人生急难之遭。至江湖风波之险而极矣。呼吸之间。即关性命。呼天莫应。抢地无灵。四顾茫茫。心胆俱裂。此时设有为之垂手救援者。起死肉骨。何啻浮屠七级也。述救生局章程
金陵救生局募启
  附江阴救生局酌改规条
  附无锡太湖救生局规条
△金陵救生局募启
金陵救生局嘉庆八年。始建于江宁之龙江关。至十八年同人徙故址稍西建楼临江舟之往来者。远近上下莫得隐遁。请于大府董以乡之士大夫。凡救一人生者钱若干死者三之一。虽非局中所救。无问其生死。送之局。受钱而去其饮食衣履。及死者棺槥葬埋之费。皆局任之。故是局之设未及三年。而全活不可胜计。诸君子既乐其事之益于人。而所及者不可以不广也。故上至烈山三山营。下及龙潭之三江口。内及城中之长乐渡设局凡五。红船四葢利益广。则费日增费日增则辅翼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