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该垦户首截给完单,分别缴营,给番收纳,不得逾期拖欠,亦不得越界争竞,致干查究,毋违,须单。
计开:
佃户陈受恩,即陈四祥,现丈实田二甲九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东至大港;西至自溢田;南至自田;北至二堵水沟并番田。
右给漳籍佃户陈受恩,即陈四祥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给。
都阃府行。
(一七)
代理福建台北噶玛兰营都司、两江补用参将李泰,为兰营添设等事。遵将本营光绪十六年份,抽收各庄租谷,变价分拨管中动用银两,理合备造四柱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噶玛兰营原报官庄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纳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为营中公用。兹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丝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内归营给垦。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纳番租二石外,余一石增充公用,历年抽收公用,造报在案。迨因光绪十四年,台地田业一律清丈,配则纳课。禀蒙宪批,以应收营租、番租、垦户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声明。
旧管:
光绪十五年份,除动用外,不敷银二两五钱九分九厘五毫二丝。
新收:
一、收光十六年份,垦户陈受恩原垦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八忽,又新升溢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丝七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成六成,早、晚两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翁承辉原垦埔地一百十二分二厘三毫八丝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升四合。
以上原垦新升,早、晚两季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时变价,早谷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晚谷每石变价银五钱七分,共银一百六十一两零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开除:
一、租店贮谷税银二十两。
一、修营盘木栅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九钱八分。
一、修河沟竹围工料银五十三两八钱九分。
一、修军装器械等项工料银二十八两一钱三分。
一、修营门、桥梁及教场石路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以上共银一百六十一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实在:
连上年,不敷银二两七钱九分九厘五毫二丝。
(一八)
钦命台湾布政使司邵,为饬知事。奉爵抚宪刘批,据宜兰县详称,案蒙本府札开;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抚宪刘批,据艋舺营参将周起凤禀;据兰都司禀请该营庄租,可否仍旧仁垦首收缴纳番?抑应归县办理,请示缘由,奉批:仰台北府转饬宜兰县查明核议覆办,仍报明藩司清赋总局知照,缴单存等因。奉此,除分别申报移知外,合亟转饬该县即便遵照,查明核议详覆等因。蒙此,遵查志书内载:兰营官庄计有二百甲,因树林依湳,不湛升科。嘉庆二十年间,经总兵武给漳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该垦户自备资本,招佃开透,三年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内划四石由垦首给社番口粮,二石为该垦户资息,二石归营征收,早、晚两季分完。其营收二石之租,即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等语。卑职查台地武职官庄,各陆营多有,不仅宜兰一营为然;惟各营官庄租由营收粮赋,即由营依照民例完纳,兰地情形独异。盖宜兰初隶版图之时,一切政令从宽,升科之地不过数千甲,其余如配纳书院租、番租、隘租、香灯租各项名目者,悉不完纳粮。称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称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纳正赋。此从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无不丈量入额,现如各县之番租、隘租,从前不完粮者,现皆饬令升科。兰地官庄数虽有限,若仍旧免升正赋,窃恐书院各租亦欲籍为口实,似非公溥之道。且该田本有完纳番租,现在番租俱饬升科,若惟此项庄地不升正赋,亦恐别项番租藉为可免完纳,是皆有碍大局。故前据该垦首陈受恩等赴县具禀,即经卑职批以:钱粮不能无征,庄租亦应完。第该款以完粮而言,其中为难情形,须饬算通盘分划,庶能得平。盖该田虽为营庄,实系人民自垦,民业无异。佃民每甲既经纳与垦首八石,即他县之大租数目相仿,现欲升科,以不能责令散佃加完;若令垦首完纳,则垦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数完纳粮亦且不敷;若令从中比照他县归营认完,而该营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与垦首数目无异。是参者皆难独令完纳粮。卑职烛见,番租一项,现定六成完番口粮,以四成贴与租户完粮。该田每甲年本完纳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余一石六斗之谷,可以变价升纳钱粮。其有不敷之数,若全饬垦首认完,垦首有从前开垦资本,每甲仅余已租二石,为数似已无多。而兰营年收之租二石无关资本,原定班兵药饵之需,现时药饵有无支销,卑联虽难悬拟,惟药饵似无定额,可否于应收二石租内,酌量拨出若干?年贴垦首,由垦首所得租内,亦拨出若干,合同裁减番租,以之升纳钱粮。如此公同提拨,众擎易举,庶钱粮有着,民佃亦不致吃亏,较为得平。此卑职拘拘之末议,究应如何通筹之处?应请饬令兰营妥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