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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59页

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带杨振文官完纳。四十三年止,以前华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后系杨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纳,再照。
批明:水堀头下公馆议约墙围内正屋带两廊仓,此后归杨振文官掌管为业;墙围外两边护屋,仍归华掌管。带北庄仓廒一座,并归杨宅,再照。
批明:此业原带朴仔篱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庄牧牛旷埔,一并归付银主杨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潘氏
在场(母)
潘氏
润琼
润番
(侄孙)
润奎
润玉
(兄)仁揖
知见
(叔)澄瑞
谢大木
石妈慎
为中
杨振翰
(侄)锡泰
秉笔(侄)云川
张观华
立找绝杜卖契张凤华
张会华
(三)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堡桃仔仑庄陈藏庆户下陈汝雨、陈四总、陈汝绸兄弟等,有同承祖父明典过施修月课租,址在涂厝口庄、港墘庄、牛埔港庄等处,带水田一十三甲五分三厘一毫九忽,每年向佃户收取大租粟计共八十五石零五斗零五合四勺,又佃户每甲应贴车工费榖共八石五斗零五合,又每年向佃户代收纳水榖一十八石六斗一升二合,每年配纳正供一十石,丁银五钱,耗银五钱,番丁银三元。其田甲声租额等俱各登载佃册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将此租业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与鹿港林源瑞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田价银二百零六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课租随即对佃,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听换户名,不敢阻挡,但界内所有荒埔、旷窟,尽付林源瑞掌管为业。其课租面约施修月如欲取赎,听其备银,同陈汝雨兄弟等,面向银主取赎;倘施修月乏银取赎,陈汝雨兄弟等不敢自己赎回别典。保此课租系陈汝雨兄弟等承祖父明典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拖欠公项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陈汝雨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议,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大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字四纸,供单、丁单、耗单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零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课租面约自道光二十一年算起,限至十七年为满,听陈汝雨兄弟等备银取赎;倘至期无银取赎,其课租依旧听银主掌管,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陈凯郎
庄树德
知见(母亲)张氏
陈四总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陈汝雨
陈汝绸
代笔人庄树德
批明: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再借出佛银一百大员正,言约贴利息银全年一十五大员,赎契之日,母利一齐清还,再照。
(四)
立当大租银字人苏顺昌,承父向隘番承垦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庄庄前一份,招佃苏连进垦辟成田,坐址垦约载明。递年带纳大租榖一十三石,丰荒永无加减。今因乏银家用,前向叔祖德兴手内当过佛银六十五大员正,凭中面交清讫。当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员银母贴租榖二斗正,递年共有利榖一十三石正,即将连进一佃份下大租对收,早晚二季均纳,不得拖欠。其当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满之日,银到租还;至期若无银还,不拘年限,任从德兴收租,以抵字内银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当人之事。此系叔庄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当大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昌实收到字内银母六十五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租为挑到寮下,每石工钱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二月日
在场中叔发魁
佃户苏连进
代笔管文清
立当大租银人苏顺昌
(五)
立杜卖字人草鞋墩李王,有承父买过黄崇山献断一段,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脚庄前、营盘口溪底等处,各佃户租声俱载在大租簿分明。兹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租出卖,先问尽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溪洲庄生员许家驹官出首承买,时同中议定价银五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租随即对佃,不论旧欠新租,俱各交付银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保此租明系王承父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王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字一纸,并租簿一本,图记二颗,上手契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佛银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咸丰八年三月日。
为中人李定
代笔人林文莞
立杜卖字人李王
(六)
立卖断尽根大租契人台湾府台湾县城内关帝庙口施体元,有承祖父明买过王家尽根草地水田大租一宗,坐落在彰化县东螺堡打廉新庄,表号三十张犁庄。因道光三十年,元同二房婶林氏、三房婶许氏、长房嫂萧氏出典于许廷玉契价银三千三百五十大员,将大租一宗及牛埔管榖、水圳车工银等,俱立契花押,付与许廷玉管掌为业。至咸丰元年,许廷玉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