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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第275页

该处野番境内时需提防,若系上宪批准开采木料,其防番鎗刀自不可少,应准购买带用。惟须约束工匠,不准稍滋事端。该员集股如已有成,似须听候本镇详请上宪批准饬遵,方可招工到台举办,不必着速。切切。此缴。
九月初一日(公历十月初一日——即礼拜一)
闽中近事
福州船局创设将及二十年,其前、后学堂所教学生将及百人。除出洋之十余名外,其在前学堂者,则司绘图制造及管理绘事院事务;其在后学堂者,则随时派出轮船或为管驾之任、或为大副二副、或派赴天津差遣:似觉人才济济,可济时艰。但查各轮船管驾,均有吸食洋烟之弊;其成瘾者固有三、五人,即未成瘾而将成瘾者亦有五、六人。下至司理各事人等及水手、炮手,无不如是。查各轮船自驾弁以至水手,薪俸颇厚;原欲以鼓励人才。今乃以饱暖之故,而渐入于放辟邪侈,委靡不振;则是国家岁糜数十万金钱,曾不收一船一人之效,可慨也夫!
九月十四日(公历十月十四日——即礼拜日)
谕旨恭录
九月初八日,奉上谕:『翰林院侍读学士何如璋,着督办福建船政事宜。钦此』。
九月十七日(公历十月十七日——即礼拜三)
上谕恭录
九月十二日,奉上谕:『福建福宁镇总兵员缺,着曹志忠补授。钦此』。
九月二十一日(公历十月二十一日——即礼拜日)
闽中近事
泉、漳、海、同交界之道,有长福乡焉。族皆李姓,不甚富强。有李别者,年四十余岁;其妻康氏,年四十一岁,生女年已十四岁矣。去冬,李别以家贫无计谋生,由厦门搭轮船往台湾觅一枝之栖。其妻不能安贫,遂于今春二月携其女回母家,凭媒嫁于凤尾山苏大抛为继室;其女亦偕往焉。不料李别于八月初十日即由台湾返乡,具悉其妻已携女嫁于苏家矣。其妻以夫既回家,遂由凤尾山赴长福乡一行,以观夫志。李别见妻后,不禁怒发冲冠;其妻畏罪,即投井而死。三日,尸始浮出;李别随即殓殡,以毕乃事。无何,苏姓已控于官,并请同安县黄明府赴长福乡起尸检验;验得尸虽有伤,而非致命。想系先被李别殴打,遂羞愤而投井耳。
十月二十三日(公历十一月二十二日——即礼拜四)
琉人可悯
宁波西人二十日来信登诸「字林西报」云:二十九日,在途见有琉球难民十人,因操日本语,设法与之问询。据云:『六月十五日下船,次日遭风,水汨汨而入,逐波逐浪而去者。十八日,幸遇华船,救起十人;尚有两人已溺而死、三人亦病而死。我等十人至镇海,为华官所收留;送至府城察问者,已二、三次矣。在租界行过,西人或以银钱相赠,而皆为官役等取去;无异于囹圄之中』。甚至谓『若非华官相留,则我等尚可自行设法回国,不至过于稽延也』。该难民等所言如此。夫华官之视琉球,初不以为日本之属,故待之无异于华民;窃愿上海日本领事早为筹一善法也!彼该西人所言如果属实,则大非怀柔远人之道;恐日官越俎为谋,又将何以辞之耶?
十月二十六日(公历十一月二十五日——即礼拜日)
书「宁波西人论琉球难民信」后(按信见十月二十三日所载)
日本强词夺理,自以琉球为其所建之外藩。维新以来,法秦始皇郡县之制,尽废封建。遂借口以县琉球,迁其王于东京,岁致□糈,秩视三品,存尚氏之祀;而实取中山之土。中国始以理争,继知日人固执,将因此以败两国之盟,兵戎相见,人民涂炭,诚不免以小失大;是以暂置不问。然在华人视之,则无异于进贡、遣封之日。两、三年来,琉球遭风难民漂入浙、闽洋面,被巡洋兵船带归抚恤,按名资遣,仍循旧例办理,由该省督、抚奏报,颁诸邸钞;俾中外诸人咸晓然于中国之不忘琉球,而日本置县设官,不过日本自以为是、无理取闹,□可以示天下后世者也。或曰:此掩耳盗铃之计;迫于势,不得已而然。如谓日人已灭琉球,中国视若未灭,即所以存琉球、保属国,不特贻笑他邦,抑无以对琉民!
顾此等些小处,关系亦不为轻。当日人相争之始,华人皆曰:『琉球之属中,自明以来,两朝国史彰明较着;日本同文之国,讵未尝见』!乃舍五百年中册封、通贡之实迹,而取证于洪武以前不可考之记载。钦差驻日京都,往复商辨,犹难判决;何况援救难民,区区小事!今日所不敢废者,即可为后来索还之据乎!不知中国能以理争,则不需此为证佐;今既不理,则琉球之事,无非日人为政。阅年已久,将谓全无与于中国;且并无以系琉人之心,而从此不能过问,故必存此旧例以待将来之机会也。圣人□礼,特存告朔之饩羊;即此意也。且前年日本之用兵于台湾,尝谓台番戕杀琉人,日本理当问罪;是琉人遭风,日本宜救之矣。其救之也,谓为其属也。今琉人遭风,而中国收回抚恤,亦谓是中国之属而救之也。以日本救琉人而可以废国设县,岂以中国救琉人而不可以置君复国乎?目前暂示宽大,使其逞意;而于些微之事,恪循旧章而不肯废,固非无所为而为也。所惜者,有抚恤之名,而受抚之人并无实惠耳。中国风气,不同泰西。国家定制,凡官给银、米,均极菲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