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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清-佚名-第19页

,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鸿章乃旋天津,称病不入都(鸿章驻津者凡□□日。及□月□□日始入京);而遣美员福世德、参赞伍廷芳赍和约一(全文见前)、专条一(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日本正文、汉正文校对无讹。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第三、彼此约明:将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之时,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盖印,以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附约一(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日起,每一周年届期,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其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日本国军队在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附约所定条款,与加载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照信守。衔名押印同正约)、停战条款一(大略同前)、停战展期专条一(第一款: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第二款: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勿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均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据,即行署名盖印,印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入都。方荫桓既归、鸿章未发、朝命三品以上大员议和战;迨割地议起,朝野忧愤,台湾臣民争尤力。未几,鸿章成约归,割地、赔款、商利均从倭意;方称疾翱翔天津;于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电奏凡百十上,会试公交车在都者亦腾章力阻。朝意颇为动,令鸿章改议;鸿章不从(三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来电敬悉。台多乱民,傥官为唆怂,徒滋口舌,贻累国家。俄、法、德各向日本理论,不允新约;想该驻使第已告知。何日覆信,乞察示!倭催批准互换,或虑及此。倭甚倔强,非三国动兵,恐不肯听;若互换愆期,则责言及我,兵争又至,望慎筹之』云。二十九日,又电总署云:『赔款一事,鸿实已舌敝唇焦,磨到尽头处;伊藤两次函催,系「哀的美敦书」,谓『无可商、无可改』。鸿未敢擅允,迭经请旨定夺;旋奉十九、二十日两次电旨,饬即与之订约。若尔时早令分十五年归还,展宽年限、免入息银;亦必与伊等面议。如不允,即决裂西归,亦不辱命。今既遵旨定约,复令原使臣改议电商,彼必不允;和约既成,不可悔。应请简派重臣,候换约时与商,或有济。鸿病莫能兴,断难往烟台;且不可以一口说两样话,徒为外人訾笑。请代奏』云),而军机大臣孙毓汶、徐用仪实主之。时中日和局,美国居介绍,英人依违其间,实阴袒倭;而俄、法、德三国恶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