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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观汉记-汉-刘珍-第224页

r>   高凤,字文通,南阳人也。凤年老,执志不倦,〔八〕声名着闻。太守连召请,恐不得免,自言凤本巫家,不应为吏,又与寡嫂诈讼田,遂不仕。文选卷四0任昉奏弹刘整李善注
  〔一〕 “高凤”,范晔后汉书卷八三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六、司马彪续汉书卷五。
  〔二〕 “南阳人”,姚本、聚珍本同,御览卷八三八引作“南阳苑人”。按“苑”当作“叶”,南阳郡无苑县,而有叶县,范晔后汉书高凤传正作“叶”。御览卷六一一引谢承后汉书云高凤“南阳蔡人”,“蔡”字亦“叶”字之误。
  〔三〕 “声”,原无此字,姚本、聚珍本同。书钞卷九七、卷九八,类聚卷五五,御览卷六一六引皆有“声”字,今据增补。
  〔四〕 “凤”,原无此字,姚本、聚珍本有,御览卷六一六、卷八三八亦有“凤”字,今据增补。
  〔五〕 “流淹”,姚本、聚珍本作“淹没”,御览卷八三八引作“流潦”。按“流潦”二字于义较长。
  〔六〕 “麦随水漂去”,此条类聚卷五五、合璧事类别集卷五八亦引,文字疏略。
  〔七〕 “收兵谢罪”,此条姚本无,聚珍本有,不知辑自何书。范晔后汉书高凤传云:“邻里有争财者,持兵而斗。凤往解之,不已,乃脱巾叩头,固请曰:‘仁义逊让,奈何弃之!’于是争财者怀感,投兵谢罪。”
  〔八〕 “执志不倦”,原无此句,聚珍本有,御览卷七三四引亦有,今据增补。
  鲍宣妻
  鲍宣之妻,〔一〕桓氏女,字少君。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其清苦,〔二〕以女妻之,资送甚盛。〔三〕宣不悦,〔四〕谓妻曰:“少君生而娇富,〔五〕习美饰,而吾贫贱,〔六〕不敢当礼。”妻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约,故使贱妾侍执巾栉。既奉君子,唯命是从。”宣笑曰:〔七〕“能如是,乃吾志也。”乃悉归侍御服饰,更着短布裳,与宣共挽鹿车归乡里。〔八〕拜姑礼毕,提瓮出汲,修行妇道,乡邦称之。书钞卷一二九
  〔一〕 “鲍宣之妻”,范晔后汉书卷八四有传。
  〔二〕 “父”,此字原无,姚本、聚珍本有,陈禹谟刻本书钞、御览卷六九六、唐类函卷一六九引亦有此字,今据增补。
  〔三〕 “资送甚盛”,此句姚本、聚珍本作“装送甚盛”,御览卷六九六,记纂渊海卷四0、卷八一,唐类函卷一六九引同。陈禹谟刻本书钞引作“装送资贿甚盛”,与范晔后汉书列女鲍宣妻传同。陈本书钞此条末注云“补”,即谓字句已据他书增补。此句所增文字,系据范书。
  〔四〕 “不悦”,此二字原无,姚本、聚珍本有,陈禹谟刻本书钞、唐类函卷一六九引亦有此二字,今据增补。
  〔五〕 “娇富”,此二字姚本作“富骄”,陈禹谟刻本书钞、御览卷六九六、记纂渊海卷八一、唐类函卷一六九引同,范晔后汉书列女鲍宣妻传亦同。聚珍本作“骄富”。
  〔六〕 “而”,此字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六九六、记纂渊海卷八一引亦有,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列女鲍宣妻传载宣言云:“少君生富骄,习美饰,而吾实贫贱,不敢当礼。”
  〔七〕 “宣笑曰”,此下三句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
  〔八〕 “与宣共挽鹿车归乡里”,此下五句原无,姚本、聚珍本有,陈禹谟刻本书钞、唐类函卷一六九引亦有,范晔后汉书列女鲍宣妻传所载同,今据增补。
  庞淯母
  酒泉庞淯母者,〔一〕赵氏之女,字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弟三人,俱疾物故。雠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己报也。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推车以候雠家,〔二〕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因诣县自首,曰:“父雠已报,请就刑戮。”禄福长尹嘉义之,〔三〕解印绶欲与俱亡。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治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后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四〕御览卷四八一
  〔一〕 “庞淯母”,范晔后汉书卷八四有传。
  〔二〕 “推车”,范晔后汉书庞淯母传作“帷车”。按“帷车”二字近于情理。既“潜备刀兵”,又“帷车”以隐身,便于袭杀雠家。
  〔三〕 “禄福”,原作“福富”,误。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五载酒泉郡有属县福禄,亦误。汉书地理志下酒泉郡载:“禄福,呼蚕水出南羌中,东北至会水入羌谷。莽曰显德。”三国志魏书庞淯传载赵娥为父复雠事,亦作“禄福”,曹全碑有“拜酒泉禄福长”之语,皆可证作“禄福”为是。“长”,汉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尹嘉”,原作“尹喜”,误。范书庞淯母传、三国志魏书庞淯传皆作“尹嘉”,今据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