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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观汉记-汉-刘珍-第55页

行弘等三十一人议可祭,大鸿胪庞雄等二十四人议不当祭。上从郃议,由是遂祭六宗。”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载:“三月庚辰,始立六宗,祀于洛城西北。”所谓“六宗”,自古聚讼,竟无定说,或云天、地、春、夏、秋、冬,或云四时、寒暑、日、月、星、水旱,或云水、火、雷、风、山、泽,或云日、月、星、岱、海、河,或云星、辰、司中、司命、风伯、雨师,等等,司马彪书祭祀志中刘昭注言之甚详,可参阅。
  〔二七〕“作武德之舞”,汉书礼乐志二云:“武德舞者,高祖四年作,以象天下乐己行武以除乱也。”
  〔二八〕“除诽谤”,汉书文帝纪二年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二九〕“去肉刑”,汉书文帝纪十三年载:“五月,除肉刑法。”刑法志云: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三0〕“孝景皇帝制昭德之舞”,汉书礼乐志二云:“孝景采武德舞以为昭德,以尊太宗庙。”
  〔三一〕“孝宣皇帝制盛德之舞”,汉书礼乐志二云:“至孝宣,采昭德舞为盛德,以尊世宗庙。”
  〔三二〕“虞韶、禹夏、汤护、周武”,汉书礼乐志二云:“舜作招,禹作夏,汤作濩,武王作武。”风俗通义声音篇亦云:“舜作韶,禹作夏,汤作护,武王作武。……武,言以功定天下也。护,言救民也。夏,大承二帝也。韶继尧也。”
  〔三三〕“依书文始、五行、武德、昭德、盛德修之舞”,“昭德、盛德修之舞”七字原作“昭真修之舞”五字,有讹脱,今据聚珍本校改。然文仍有误,“修”字似为衍文。汉书礼乐志二云:“高庙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文始舞者,曰本舜招舞也,高祖六年更名曰文始,以示不相袭也。五行舞者,本周舞也,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曰五行也。”
  〔三四〕“放”,效也。
  〔三五〕“休”,美也,善也。
  〔三六〕“罔射”,诗周颂清庙云:“不显不承,无射于人斯。”“射”与“斁”音同字通。“罔射”即无厌。
  〔三七〕“永保厥功”,宋书乐志一云:“至明帝初,东平宪王苍总定公卿之议曰:‘宗庙宜各奏乐,不应相袭,所以明功德也。承文始、五行、武德为大武之舞。’又制舞歌一章,荐之光武之庙。”
  〔三八〕“骠骑将军议可”,骠骑将军谓东平王苍。明帝即位后,即拜苍为骠骑将军。范晔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三年载:“冬十月,蒸祭光武庙,初奏文始、五行、武德之舞。”即依东平王苍之议。
  〔三九〕“进武德之舞如故”,“故”字聚珍本误作“数”。此条东汉会要卷八全文引录。玉海卷六一、卷一0七亦引,字句极为简略。司马彪续汉书祭祀志下刘昭注引蔡邕表志云:“孝明立世祖庙,以明再受命祖有功之义,后嗣遵俭,不复改立,皆藏主其中。圣明所制,一王之法也。自执事之吏,下至学士,莫能知其所以两庙之意,诚宜具录本事。建武乙未、元和丙寅诏事,下宗庙仪及斋令,宜入郊祀志,永为典式。”
  〔四0〕“九德”,尚书皋陶谟云:“皋陶曰:‘都,亦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载采采。’禹曰:‘何?’皋陶曰:‘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彊而义,彰其有常吉哉!’”而逸周书常训篇以忠、信、敬、刚、柔、和、固、贞、顺为“九德”,文政篇以忠、慈、禄、赏、民之利、商工受资、祗民之死、无夺农、足民之财为“九德”,宝典篇以孝、悌、慈惠、忠恕、中正、恭逊、宽弘、温直、兼武为“九德”。此所云“九德”,当取尚书说。
  〔四一〕“八政”,礼记王制篇云:“齐八政以防淫。”又云:“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逸周书常训篇云:“八政和平。八政,夫妻、父子、兄弟、君臣。”此所云“八政”,当取礼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