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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湾关系文献集零---第51页

者,杖二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凡同居,卑幼由不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一者,罪亦如之。
职员执照(原谱无题)
钦命镇守福州等处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世袭一等轻车都尉斐凌额巴图鲁赛,为遵旨等事。
案准部咨:嘉庆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奉上谕:「焚毁贼巢在事出力之廪生林瀚,着加恩赏给六品顶戴」等因。钦此,给执照以杜捏冒。为此,照仰该义首即便遵照戴用六品顶戴。仍将发来执□敬谨收存,以杜捏冒。须至执照者。
计开:六品顶戴义首林瀚,年(原缺)岁,(原缺)府(原缺)县人;身中,面白无须。曾祖登榜,祖宗宪,父朝英。
右照给六品顶戴义首林瀚收执。
嘉庆十一年十月初八日给(借用台湾镇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