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于临时土地调查局长及地方长官。
第七条:土地调查委员会得以其名议与官厅或人民文书往复,并得派遣委员实地踏查。
第八条:会长有事故时,以其所指定之委员代理其事务。
第九条:土地调查委员会置干事一人、书记三人,由地方长官于其厅之官吏中任命之。
第十条:干事承会长之指挥,掌理庶务。
第十一条:书记承会长及干事之指挥,从事庶务。
第十二条:委员、干事及书记,概不发给薪水。
附则
第十三条:此规则于「台湾土地调查规则」施行之地方行之。
以上所述者,为查定机关之组织。至其查定程序,则先由调查机关将每堡之申报书类及该堡地图汇齐送交地方土地调查委员会审查其地之业主是否确实、境界有无错误并其地之种类是否与实地相符。易词以言之,即查定业主之权不在调查机关,而在委员会也。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如有事实错误、判定不当者,得向高等委员会申明不服。但既经高等委员会裁决之后,即为确定;无论事实如何,不得再向法院或其它之机关提起诉讼。以审级而言,地方委员会为第一审、高等委员会为第二审并终审。其查定之成绩,据日人所统计者,地方委员会所查报之坵段共计百六十四万七千三百七十四,而声明不服之坵段共计四千零七;以件数计之,仅四百五十七件。其中维持原案者百五十六件、撤销原案而另定业主者八十八件、驳斥不准者二百十三件;以声明不服坵数与查定坵数相较,不过千分之二?四。然其实际,则不止此数。当调查之初,新案因之发生者所在皆有,而旧案之中尚有累讼数年未结者、亦有连累及于一庄或二庄者,其繁难错杂至不可以表册记。彼于开局之始睹此现象,知非查定机关之力所能毕理;乃以法外之意,别图补救之方。遇有争讼发生,即命派出所员居中调处;其不能解者,再由本局为之排解。即令排解不成,地方委员会亦本和解精神以查定之。故凡一事发生,必至调停数次;苟非万难解决者,不得累讼达于高等委员会:此其数之所以不过千分之二四也。日人调查土地执重要职务者,无一本岛之人;独高等委员会之委员,则选择台湾中人有名望者充之。审查之难,于此可见矣。
第三节事业经画
凡创办一事,必有一事之计划,而后可以收完全无缺之效果。日人调查台湾土地,其最初半年,专以观察人民之向背、调查之方法及测量之难易多寡为将来设施之准备。盖民风有强有弱、土地有险有夷,且因地因时而气候不同;凡此数者,皆于调查事业最有关系。故彼于着手之时,即选民风、地势、气候不同之处分别试办;然后比较利害、权衡得失,以定进行之方针。至对于人民一方,则以地方长官为派出所所长,使之沟通上下之情意,劝导名门望族使之了然于丈量之有利无害。其试验结果,民间竟无反抗之举动。调查成绩,虽因地、因人、因时而不同;然平均计算,每人一日可得六甲。外业日数除内业休假、疾病等障碍外,平均一月为二十日;故一人一年之成绩约略计之,可得千四百四十甲。于是立为五年计划,预定经费三百万圆;按年分配,由台湾事业公债开支。兹取其计划方法,以算式表列如左:
简明册内所载之甲数(清丈后之甲数)431,892甲
预计增加二成之甲数86,378甲
推定甲数431,892+86,378=518,270甲
一人一日平均甲数6甲
调查全岛总甲数通共人数518,270(甲)÷6(甲)=86,378人
预定每甲调查费用4?7圆
一人一日调查六甲费用6(甲)×47圆=282圆
总计调查费用86,378(人)×282圆=2,435,8596圆
其计划方法,先以旧有甲数增加二成,推定为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而每人每日平均调查六甲,故以六除推定甲数,即知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之土地需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又预定调查费用每甲约需四圆七十钱(闻此数系由实地调查而得),而一人一日调查六甲,以六乘四圆七十钱,即知每人每日每六甲之费用计需二十八圆二十钱;而通计人数又为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故以费额与人数相因,即知共需经费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八百五十九圆〔六十钱〕。与其所定之预算相较,尚余五十六万余圆;即以之作临时或其它之特别费用也。
其分配年额如左:
一、金三百万圆。
内:
金五十万圆,三十二年度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三十三年度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三十四年度分配额;
金百万圆,三十五年度分配额;
金三十万圆,三十六年度分配额。
第一次计划行之一年,经验较富。乃本其既往推测将来,发见有更须改善扩张之处,要求议会增加经费。其理由如左:
(一)三十二年调查结果,其新旧甲数之比较,新甲数增至五成九分五厘有奇(参考附表二)。台北地方比之台中、台南清丈较为精密,而其数之增加尚且如此其多;若推行及于南方各地,其增加之率必达六成五分无疑。准此计算,则旧有甲数四十三万千八百九十二甲之内加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