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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第4页

方之山河、道路、沟渠等天然之界限为一区域绘成一图,是为区图;一区图中分为若干坵,每坵绘一细图,是为散图;集合若干区图绘成一庄之全图,是为庄图。以上三图由委员绘成之后,即送呈县局;复由县局集合若干庄图制成堡图、集合若干堡图制成县图。县图载全县之管辖方位及各堡之四至境界,堡图载全堡之方位及堡内各庄之坐落境界。要而言之,即以县统堡、以堡统庄、以庄统区,复以区图统田园之坵段也。县局所制之图册,复有八筐鱼鳞册、简明总括图册及归户册等。鱼鳞册,本各班委员所制之散图而填载之;凡田园之界址、甲数、则别及业主之姓名等皆记入之。总括简明图册,专记一堡、一里之田园甲数及地赋之总额等,共制七部;一部存县,余六部送呈户部、福建总督、台湾巡抚、台湾布政司、台湾道及该管府衙门,以便与每年收入之赋额核对。遇有风灾、水害应免赋者,则记明于其项下,以定蠲免。归户册,以户统田;每一户立一柱,将其所有之田园甲数集载于其柱下,以为征收赋税之用。兹复取其鱼鳞册填载之方法,译之如左:
一、凡田园之形式因山河、道路、沟渠而自成一区域者,以之绘成一图,是为区图(亦曰总图)。区图之内,更分为若干坵;依次编定字号,一一绘成一图,是为散图。
二、每区散图之坵段,依次绘入八筐册内。如一区图中共有五十号,则依次自第一号起、至第五十号止,作为一卷。第二区分别填载,另为一卷。卷与卷不得接续填载,致生混淆。
三、各散图于丈量之时,每坵必须编定字号。现在之区图以各堡名之,第一字为字号之字。如兴直堡,则附以「兴」字,名曰「兴字第一号区图」、「兴字第二区图」;他可类推。
四、区图之内,须记明其田之坵数。如「兴字第一号区图」内,天字田若干坵。又一堡之内计有区图若干,须另作全堡目录一纸,钉入卷首。
五、编制鱼鳞册时,每一区编为一卷;刊行之鱼鳞册。以一百页为定数。如一堡计有五十区不能编入一本之内,则更以一本接续填载之;共计若干本,须记明于卷首目录之内。
六、区图须另纸绘之,钉入卷首。如其图为第一区之图,则钉入第一卷之首。但鱼鳞册已经装钉、不便改拆者,可将区图若干张合并装钉于各卷之首。
七、当誊写各图之时,其原图之田形、四至、坐落、甲数、业户姓名,须一一对照填载之,不得遗漏错误。区图为散图之关键,其核对尤宜精密。
六、委员功课章程
(此为淡水县所定之章程,后通饬各府各属一体遵照办理)
第一条:田园之丈量,已奉宪台颁定图式、册式;各委员宜按式逐坵丈量,绘其田形、记其四至弓数。如不查照办理,即命之再丈;其所需俸给、薪水由该委员自任,以示儆惩。若不如此办理,必有漫不经心,合数十坵而丈之,以致界址不清、田形不明。日后报部,必受驳诘;务宜慎重从事。
第二条:每班委员于十月一日以后,一日能丈十六甲者为一等、十四甲者为二等、十二甲者为三等,仅丈七、八甲者撤委;山田一等十甲、二等八甲、三等六甲,仅三、四甲者撤委:以严功过而节虚糜。
第三条:各堡委员每月丈量甲数,须于翌月五日前报县;县于十日前报府。论其功过、第其优劣,以示鼓励。
七、改赋
清丈事业已逐渐告竣,乃于光绪十三年着手改赋。其改赋之理由及改赋之方针,详载于其改赋告示之内。兹节录之,以资参考。其文曰:『此次清丈竣事,额增数倍。若仍照旧章开征,轻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筹全局、别议赋则不可。已将现丈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仿「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本爵部院系照台属各县最轻之赋,有减无增。此外沿山各处及垦荒未熟田园,暂与剔归未入额从缓升科,分别完纳正、耗。并查钱粮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补水、平余银。台地通用者番银,今赋则改照内地,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外,拟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费;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由外别筹津贴。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于力除积弊;当经本爵部院具奏,请旨饬部核议覆准在案』云云。台湾田园之赋率,自乾隆九年以后分为三种,轻重不一,弊亦随之。刘氏乃通筹全局,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征收;且删去各项名目,合正耗、补水、平余三者仿照「一条鞭」法定其赋率,扫去积弊,巩固私权。刘氏之功,真为不朽。不幸甲午之役,其地割于日本;凡刘氏所惨淡经营者,适足以资外人改革之利器,良可慨矣!其新定之赋率如左:
备考:前表所列者为普通赋率。此外,尚有特别及不入则等赋率,名目纷繁,高下不一。有称为上沙、中沙、下沙者,有称为七七、六六、五五、四四者。其最高者约一两有奇,其最低者约三钱有奇。合普通赋率计之,共十有余种。
与清赋事业最有关系者,即大租、小租之制是也。前清初年,台湾土地除台南一部已逐渐开辟外,其余台北、台中地方无不沃野千里,荒旷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