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谈各节,本衙门前次照会贵国外务省已尽言之,并无许贵国自行查办之说。查琉球国与中国礼部时有文件往来,官员亦常来中国;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应由琉球国请中国处置。即谓琉球国与贵国素有往来,贵国必欲与闻其事,亦应照会本衙门办理。至谓贵国人民曾经受害,两国既有条规,如有其事,尤应明言某年月日、某人在某处若何被害,照会本衙门查办,中国无不为查办之理。万一中国不为查办,贵国或以允否自行办理询我中国可也;断无径自用兵之理,中国亦无允贵国自行查办之理!乃并无一、二文件照会本衙门请为办理,而遽自行查办;不但查办,而且突然称兵入我境内。揆之于理,岂可谓平!「两国所属邦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载入条规;乃谓本衙门灭视贵国副岛大臣之言,然则副岛大臣即应灭视两国修好盟约之言乎!且副岛大臣于上年来觐时并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从异议!即贵大臣来署向本大臣述及台湾生番一事,并无派兵前往之说;乃贵国外务省照复称「据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尝许贵国自行查办,本衙门前次照会内业经详细声叙。且上年贵副岛大臣在京时屡次晤谈,实未明言台湾生番之事;而本大臣等却将「两国所属邦土不准侵越」等语,特于送行时觌面申明,现郑少丞近在沪上,必深知之。而贵大臣此次照会内称:贵中将西乡进办事宜,与上年贵大臣所言何尝不符!是贵大臣自诬也,是贵大臣以自诬者诬本王大臣也!
至贵大臣所称本王大臣优待国使之礼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贵国如真笃念和好、贵大臣如真为两国保固睦谊,能以礼待中国,本衙门自无不以礼优待贵国。使臣因应之宜,理当如此。
贵国外务省照复称:来示所询已由贵大臣辩复,本衙门因就贵大臣照复所及约略剖明,现不另复贵国外务省矣。所有该处事宜,前经奉旨派沈大臣办理,并派潘藩司帮办。兹贵大臣照会称「惟有准到来文,平心办理」等语;应俟贵大臣与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办可耳。
相应照复。须至照复者。
附件九柳原大臣给潘藩司信
阁下奉旨回闽帮办沈钦差大臣,因过沪渎,枉顾本大臣,承下问曰:『贵国此次台湾之行,今已如此;惟此生番原有三十六社,未知西乡欲向何社生番问罪、究作何结局』?故本大臣陈以我民被害情由,并据西乡奉敕限办三事答云:第一、捕前杀害我民者诛之;第二,抗抵我兵为敌者杀之;第三,番俗反复难制,须立严约,定使永远誓不剽杀难民之策。此本大臣专请阁下到闽会同沈钦差大臣办理,言归两国和好,是所切望!本大臣幸获剖心吐赤,惟阁下宏度容纳焉。如有榘教,敢效驽力,和衷酌办,以为两国愈敦和睦之地。谨启。
阳历六月七日。
附件十潘藩司覆柳原大臣信
昨、今两奉教言,甚慰渴念。具见贵大臣和衷共济,筹划周详,莫名钦佩!
顷奉惠书,承示办法三条。第一条、第二条,经贵大臣面称「此系专指牡丹社、卑南社二处抢害之生番而言,与别社并未滋事之生番无涉」;足见办事头绪分明。如再有滋事者,应由中国派兵查办,事属可行。第三条所云,中国自当照约竭力保护;拟于海船经过要隘,或设营汛、或派兵船、或设望楼灯塔,使商船免致误入,再被生番扰害。请纾贵国锦怀,永敦和好。俟本司到闽后,向沈大臣禀商咨请总理衙门核示,即行奉复。现将贵大臣来函,一并照录转送矣。
用特先行布复,顺颂勋祉!
四月二十三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关于中日辩论台湾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五九。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复事。
兹准贵亲王照会内开「日本国派兵往赴台湾生番地方及抄录往来照会、信件并补来信函内约有三事始末」缘由等因前来,本大臣具悉。兹于此事承准贵亲王照知本大臣,实深感谢。然不知此事近来办理如何?既经沈大臣暨潘藩司会同查办,想当悉合机宜,自能妥善秉公办理也。为此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七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署照会美使抄送议结日本退兵台湾条款凭单(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七四~一一七五。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查台湾地方前因日本国兵往番社,本衙门查中国与贵国条约第一款内载「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等语,曾经于本年六月间将与日本国往来照会等件抄录,照会贵国卫大臣在案。今与日本国议明退兵结案,所有从前因此事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台湾生、熟各番社均属中国版图,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用敦睦谊。相应抄录条款、凭单照会贵大臣查照,即行照复本衙门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亚美理驾合众国钦命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艾。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