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收存不失,内抽出卖土牛枋藔口田壹份、小租榖贰拾肆石、契壹宗,系与女孙幼治永远执为己业,不干他人之事。敢蒙尔等提携完全节义,万无报一之情,休各有感。然口每恐无凭,立托孤字一样八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批明:契券即日公同分配,交洙二媳妇各执长存。内有典借田业契券,日后若来取赎,其银项若干?载明账内再分对半交与二媳妇各执收存,侯公同设法生活。又胞侄来万吉、万居兄弟长大,二媳妇该与娶妻共传宗枝,及至万居娶妻以后,能循规蹈矩,要分爨时,将洙买魏顺并炎能田贰份,共伍拾叁石小租及契券贰宗,交与万居掌管。又出买正首田壹份,小租榖拾捌石为公业,做三份轮当,每年祭祀,其余二媳妇孙儿长成均分,各执再照。
再批明:洙若百年岁后,二媳妇倘有听谗言而心变节改,不守则去,其各执契券恳公同究追,暂为代理,待添生、万居、丁财长成规矩,方可以交,再照。
族亲并代笔土希汝芬
林黄郭振吉
受托人侄童归源
光绪贰年伍月日侄童景通
姻亲叶发黄时
黄国
媳妇叶氏童氏
立托孤字人许祥洙
在场见嗣男许万居
第八托孤之规定
兄弟数人同承祖父业,或兄、或弟先死,子尚幼小,生前有托孤于弟兄而受其托孤者,此须视侄犹子,俟胞侄长成,乃将家产按份均摊,各制阄书以给予掌管。
譬如兄弟三人,各家分爨后,不幸长兄病危,其子尚幼,其妻尚在,遗言契券交伊妻收存,家业嘱托次弟、季弟代为掌管。并记其培养一切,俟其子长成,乃收该家业还他自行管理。此固就平时兄弟和睦者言之,不必另请房长、族长在场眼证也。
若兄弟未可深信,事事虽交他代照料管理外,另又要请房长(五服内之长辈)、族长(五服内司宗之有德望者)同堂为证,以杜后日侵渔之弊。或兄死、或弟死,其妻已先年而亡,其子尚幼,生前托孤及受其托孤者,大家欲想万全保存之计,于长房、族长之外,并请其戚属(或幼子母舅或幼子姑夫)在场为证。
但既堪以托孤者,总是平素诚实可靠乃以托孤之事任之,断无不妥之理。但人类不齐,人心莫测,设或受托之人临时变易初心亦无可如何,是在房长、族长及亲戚故旧为之注意,有以豫防耳。
第六章相续
第一 嗣子承继宗祧之法律规定
第二 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第三 世职官员革退之规定
第四 有关宗法之议论
第五 有关立嗣之议论
第六 独子兼祧例
第七 奏议及通告
第八 给俸规定
第九 妻妾婢生及奸生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 义子、过房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一 旗人亲女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二之一 遗书
第十二之二 阄书
第十三 遗嘱阄书约字
第十四 嘱书
第十五 嘱书
第十六 嘱阄分字
第十七 阄分愿约书
第十八 阄分合约字
第十九 阄分单字
第二十 阄书约字人
第二十一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二 阄书字
第二十三 阄分田地家业字
第二十四 阄书
第二十五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六 托付字
第二十七 付托阄约字
第一嗣子承继宗祧之法律规定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或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第二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起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其子孙应承袭者(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知委绝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第三世职官员革退之规定
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继者,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但将原立勋绩之处与被罪缘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查明,请旨定夺。
第四有关宗法之议论
丧服小记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