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俱准纳赎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别项之笞杖及徒流等项之杖一百,惟审有力,方准纳赎,并无概行收赎之法。
(四)同条例:
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者,若与夫男同犯,一体随同实发,亦不准收赎。若妇女专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赎(道光元年续纂)。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及妇女犯盗后经发觉,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并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例应问拟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者,均免其实发驻防为奴,各监禁三年,限满由有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倘在监复行滋事,犯该笞杖者,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凌虐者,照凌虐罪囚例,加等治罪。某妇女翻供,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监禁,俟三年限满,再行分别禁释(道光元年续纂五年修改)。
京城奸媒,有犯诱奸、诱拐罪坐本妇之案,如犯该军流,俱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赎。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妇女犯奸之例,一体的决,不准收赎(道光十五年续纂)。妇女犯军流等罪,除例载实发驻防为奴,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各条外,若系积匪并窝留盗犯多名,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外遣者,实发驻防,给官兵为奴。罪应军流者,准其收赎一次,仍详记档案;如不知悛改,复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者,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同治九年续纂)。
(辑注)徒罪起于杖百之后,杖不可加,则减杖增徒;徒不可遣,则加杖赎徒。即该杖六十,徒一年者,亦决杖一百,盖五徒皆包杖一百也。
第六处罚文武官史之规定
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二十罚两月,三十罚三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四十罚六月,五十罚九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如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决诀,仍留役。
同「文武官犯私罪」律
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事件,应行革职者,该督抚题参时,即行摘印,委员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宥者,仍准复还原任。
同「五刑」律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带官,有犯笞杖轻罪,照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监生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题案内,无论笞杖,均于辩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褫革开复,会同例部办理(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十五年二次复奉颁收)。
同上
凡官员有先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挪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嘉庆六年修改)。
同上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案律发落,不准纳赎(道光元年续纂)。
名例律「职官有犯」律
荫生有犯,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控限审讯,不必俟学政批回,始行究拟。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监生有犯同。
同上
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审处,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案所犯,分别降罚(嘉庆六年办明冤杜门移改)。
钦定六部则例公式,公罪私罪按律定议
凡公罪私罪,俱按照本例处分定议。其例无正条者,方准引律;若律交又无可引,则将例内情事相近者,援引比照;倘律例俱无正条,又无可比照之案,该司员将案情详细察覆,酌议处分,回明堂官,公同定议,于本内声明请旨,着为定例,以备引用。
名例律「文武官犯私罪」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三十罚六月,四十罚九月,五十罚一年)。该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俱调用;一百,革职离任(犯赃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
第二款阶级
第一 绅衿法例
第二 贱民法例
第一绅衿法例
(一)学制
太学及府县学
凡学校之制,京师立国子监,曰太学;直省、府、州、县、卫,各于所治立学。皆祀先师以崇矩范,辟黉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