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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台湾私法商事编---第23页


黄勤记同五厘同五百圆
黄嘉记同同同同
黄宾记同同同同
黄成记同同同同
计十一股,共得六分,实在本七三银六千圆。
黄勤记黄兰记黄宾记黄东记黄嘉记黄盈记黄履记
黄成记黄春记黄武记
光绪三十年三月一日
黄勤记启
第八合股字
立契约书人,台南厅吴必源、苏丞如、洪寿山,斗六厅吴克明、韩炳干、杨大元、赖如松等。今番合资开创五谷、以及杂货大小贩卖商业,其贩卖所设置二处:一在斗六厅斗六街,号曰丰裕栈;一在台南厅总爷街,号曰丰裕。二处虽大小贩卖不同,而其资本互相流通,原归一致。至于逐年损益,二处合算;或损或益,按就各股份声支配分给。爰立条约于左,以垂永鉴。
一、台南厅苏丞如定在资本银一千元
一、同吴必源同同五百元。
一、斗六厅田心仔庄吴克明同同一千元。
一、同大潭庄杨大元同同五百元。
一、同田心仔庄赖如松同同一千元。
一、同同韩炳干同同一千元。
一、台南厅抽签巷街洪寿山同同一千元。
计:四十分,资本银四千元
一、各股份声资本银额,于起号之时定交一半,登记账簿。其余一半,定本年十月初一日缴足。
一、原资本银四千元,如生意广进,临时要再扩充资本,就各股份声摊支,每百元一月议贴利息若干?随时酌议。会算时,就所有扩充之额,按分抽还母利,其中损益咸归本店。
一、契约书五纸一样,各收执一纸,永远为照。
光绪三十年十月二日旧历甲辰年八月二十三日
立契约书人洪寿山、吴克明、苏丞如、吴必源
杨大元、韩炳干、赖如松
第九合股字
盖闻:管、鲍高风,千秋盛事;雷、陈雅契,万古美谈。兹我同人,慕管、鲍之高风,追雷、陈之雅契。窃思利无独专,集群福乃膺多福;财为共物,合众财乃获大利。爰是公同妥议,共出资本合谋砂糖什谷生理。其营业商号,命曰裕顺;盖取宽裕有余,顺时得利也。所有股份氏名及条约胪列于左:
一、王昌记六股,在资本七三银六百圆也。
一、林筱蓉同同同
一、张佃南同同同
一、郑云忠二股,同二百圆也。
右计二十股,共出资本银二千圆,均备交当事者郑云忠支去,振作裕顺生理也。
第一条议:将资本银二千圆交郑云忠,振作裕顺生理,后日生理得失,均股均摊,总关造化,各无异言。
第二条店内要用诸伙,概由当事人因材而荐,各股主均不得徇私袒庇;倘伙伴有弊者,由当事人裁出,各股主不得逗留。
第三条执账者不得执银,执银者不得执账;各司其职,不相参差。
第四条执银之人,宜由股主保家签举,倘银项被执者滥费不符,保举人当出赔偿。
第五条买卖及各诸事,均归当事人主裁,务宜尽心办理,以图获利,不得滥费多开。
第六条各伙薪金逐月按给,不得多侵。
第七条诸股主除存本而外,尚有余项存于公司者,即照左开之利子发给,以践新约。
第八条本公司之银项出入利息,概有勘定:如在入每百元每月利子一元六角;借出每百元每月三元。此条系公司议定,以期商业之振兴也。
第九条诸股概为协理人,如公司有所事,当出安排,以期商业日进。
第十条当事人不得作私商,以为倡率诸伙,兹以杜弊窦也。
第十一条诸股主若有货卖公司,欲将货项存公司生息者,则自交货之日,半个月起利。
第十二条账务每年定十月终为届,务须结算,册子分缴于各股主。
第十三条如公司结算有获利者,即将获利之额抽出二份,以为当事者慰劳。余八份,始作二十股均分。
第十四条如契约未及周详细载者,即临时议定添入。
右契约计十四条,系公司妥议,各不得违背。爰是一样作成四通,各执一通为据。
光绪三十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约字人王昌记、林筱蓉、张佃南、郑云忠
第十合股字
盖闻:管、鲍高风,雷、陈雅契,千古美誉,传世绵长,寰宇咸相欣慕者也。兹吴飘香为要振兴商业,是以邀集良友,共相鼓掌。叨蒙同气连枝,意志相投,协商开创益章号杂货、北郊、布店生理,共合二十股,每股元本七三银五百元正,合计本资一万圆正。吴飘香六股,在本资银三千元;祥和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晋益号二股,在本资银一千元;裕泉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益和号四股,在本资银二千元;合共二十股,在本资银一万元。立合约字之日,其项即交吴飘香收领办理,振作配运南北杂货等款,如行诸务,一切归飘香调遣公办,不得偏私废公等情;如有斯情,被诸股东察出,应宜协议定止。如从公办理,应每年终清结账款,苟有长息,除行中诸费事外,并开赏当事勤劳一九抽分之外,应作二十股均分,利蚀均同,各无异言生端,恒相遵守,毋得违背。合立股字一样五纸,股主各执一纸,以为之证。此据。
光绪年月日
诸股东合资同立
第十一合股字
同立合股约字人何某等。盖闻:猗陶致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