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程
布屿拓殖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称为布屿拓殖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拟于斗六厅布屿堡大庄设置。
第三条:本公司以经营农业为宗旨。其开垦地二处列左:
一、于光绪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受台湾总督府指令第一七四五号许可,斗六厅布屿堡番社庄、大庄、旧庄、草湖庄、猫儿干庄官有原野面积一千四百六十八甲九厘三毛六丝,豫约卖渡之件,系林月汀一人名义,经于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让与本公司。
一、于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民殖第一四二五号许可,斗六厅西螺堡后港庄官有原野面积六十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三坪,豫约卖渡之件,系李锦、李品三、李谋番三人名义,经于光绪三十四年月日卖渡于本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存立期限,拟自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起,至民国五年七月止,满十个年为定。但经本公司总员公议,得以伸缩期限。
第五条:本章程内无载明事项,须遵照台湾总督府法令以及本岛惯例办理。
第六条:本章程若由本公司总会股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亦得改订增减。
第七条:本公司开垦地将来成功之后,各股主应照股份应得甲数匀配,肥瘦凭阄拈定,分割登记,永远各为业主。
第八条:本公司区域外附近田畑,如有收买,应由股主连名登记,将来分割即照股份之多少匀配。
第二章出资
第九条:本公司资本金总额十五万二千元,分作一千五百二十股,每股金一百圆为定。
第十条:本公司资本金不准挪用于公司以外事业,并不准诸董员私自挪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主姓名并股额开列于左:
一、五百股林月汀
一、二百七十股吴鸾旗
一、二百二十股林献堂
一、二百一十股林阶堂
一、二百股曾文川
一、一百股林瑞腾
一、二十股谢道隆
第十二条:本公司股金交纳日限,于事业着手前由公司长通知,须各于限日内缴,不得迟延。
第十三条:第一回股金交纳日限,定光绪三十二年八月末日,每股先缴纳金十五圆。第二回以后,由总会决议施行。
第十四条:股主接到股金交纳限日之通知,倘有过限不缴纳或缴纳不完者,每金一圆应贴日步六厘利息;若过限至六十日,则开临时总会收回股份,革除名籍。
第十五条:收回股份须配与股主内。
第十六条:各股主对股外人不准让与股份。若有不得已事由,应经总股员应诺,方得将股份让与他人。
第十七条:从新入股股主,应就其入股以前本公司所有债权亏款等并享利权,并任其责。
第三章董员及职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设公司长一名,应以出愿人任之;但将来有违背本章程之时,得由总会另选;然须得股额遇半以上同意,方可决议施行。公司长代表本公司,并主裁本公司营业一切事权。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副公司长一名,任期定为二个年。总会选任之副公司长,帮办公司长之职务,又依时宜执行公司长之职务,并任其责。
第二十条:本公司自支配人以下,各使用人之任免、薪水、应酬等项,应由公司长裁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设监事四名,其任期定为一个年,总会选任之。
第二十二条:监事须随时查检本公司营业情形,并金银出入及一切账簿等项,兼监督董查勤怠,报明总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支配人一名。
第二十四条:支配人选任及解雇,须由本公司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支配人应听公司长指挥监督,遵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经理一切事宜,亦由公司长任其责。
第二十六条:董员薪水应酬等,照总会决议施行。
第四章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会议分为二种:一曰通常会议;一曰临时会议。应由公司长于开议一礼拜前,详具要议事项,通知各股主。
第二十八条:通常会议定于每年二月八日开议,应报明营业情形,或豫定事业经费等项,并将事务如何整理、利益如何摊分、亏款如何填补、以及选举董员其它重要事项;一切均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临时会议若有紧急不可缓事宜,应由公司长邀股主二名以上,方得招集。
第三十条:本公司会议内应议决事宜,务有众股主过半到席,方得共决可否。所有决议事项,应登载决议录内,并由到议者署名盖印,以便保存为凭。
第五章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所有各项账目,每年分作前后期,由公司长决算,并造财产目录、货价对照单、营业报章、损益计算单、利益摊分案并带具账簿,以便总会时查检。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应造备股主姓名簿、出资金额簿、金银出入簿、土地台帐、其余营业内必要帐簿,不论何时,听各股主任便查阅。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拟自开创垦地后在未成功期间内,并不摊分利益,以裕准备资本金。但遇资本十分充足时,得由总会决议,照股摊分。
第六章退股、革除以及解散。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股主若因革除或让与者,即视为退股。若系本人死亡,得由承继人接承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