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账项及业产,听诸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竞卖执行,将卖价金摊还诸商号债项,如是不敷,保认人等当支理补还足数,不得推诿刁难,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接,双方协议,俱皆喜悦,各无反悔。但恐口说无凭,惟笔则有据,今欲有凭,立限还债项字一样二纸,并保证人及诸商联名捺印,各执一纸存据。照。
一、议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旧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分明治四十三年旧历一月十五日:计二期份,系议归李吉良、李乌甜等二人保认之额;倘至期如有迟延滞纳,李吉良、李乌甜等须当赔偿足数,不得异议。批明。再照。
一、议定:第三期明治四十三年旧历四月十五日及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旧历四月十五日:计四期份,系议归杨根旺保认之额;倘至期如是有迟延滞纳,杨根旺须当赔偿足数,不得异议。批明。照。
一、议定:第七期明治四十四年旧历八月十五日及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旧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计四期份,系议归杨用行保认之额;倘至期如是有迟延滞纳,用行须当赔偿足数,不得异议。批明。再照。
一、批明:诸号所在之账项如有差错,另日会算实数为凭。批明。再照。
兹将所有负欠诸商号债项逐条列明于左,芳名不以先后为序:
一、易牙斋在金六圆十钱;
一、裕美号在金六圆八十九钱四厘;
一、怡美号在金七圆四十钱;
一、成兴号在金六圆九十一钱六厘;
一、东源隆号在金三百二十四圆三十八钱八厘;
一、时春号在金一百三十七圆;
一、日春号在金四十九圆十五钱;
一、美隆号在金一百六十圆十七钱;
(以下四十六号略之)
明治四十二年阴历八月日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一番户退还账项人杨泮林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户保认人李吉良
芝兰二堡和尚洲楼仔厝庄五十二番户保认人李乌甜
大加蚋堡大稻埕怡和巷街十番户保认人杨根旺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番户保认人杨用行
大加蚋堡大稻埕九间仔后街三十三番户代书人郑祖志
诸商号总代东源隆行外七行
第五宽期恳章字
具恳章书人,彰化厅燕雾下堡员林街第三六一番地鼎谦德号张添亮。窃以:济弱扶倾,君子愿有成人之美;而振基复业,吾人岂无奋发之心。此所以狂澜虽倾,赖有作砥柱于中流;乔木虽枯,还望能萌芽于三春也。兹者:添亮因商业倾颓,负欠各银主及诸宝号债项四千七百余圆,就中惟陈培甲君二千百二十圆为最多者。致于去年旧十二月二十七日,被其向本厅民事调停官请出差押及强制执行诸事讼纷纷之下,爰托公人向与陈培甲君及诸银主宝号相商,恳祈陈培甲君开一线生路,将原货底再发添亮营业,除先拨还外,所该若干?即另立约还单据。至诸银主债项从此止利,与各宝号结在之数均按作十年间摊还,每年各还一成,自本年六月起逐年二次:六月终还半成,十二月终还半成,就各人所结所在之额均摊,不得增减;倘添亮商业如得从振兴者,诸债亦不得过荷索,而添亮亦应感诸债主宽容之恩,不敢翻异。斯乃双方许诺,各无违背,谨具恳章书一枚,并列诸债主芳名数目于左,祈各盖印为荷!此恳。
光绪三十三年三月日
具恳章人张添亮
立会公亲人谢斐然
同王英三
秉笔者李润书
遵将诸债主芳名、宝号、结在数目列左:
一、赖文章在借项金三百圆也;
一、萧正红在借项金三百圆也;
一、游思敬在借项金二百五十圆也;(以下九号略之)
批明:右张添亮所该诸债主金额,此经向诸债主恳祈,悦许按作十年间摊还,此后张添亮如有再与债主交涉或卖买者,债主不得将其要买金额扣留,亦不得强取非还期之金。如诸债主中有何人背约者,我同人应共为添亮出力追讨,毋使一人取足而众人受亏也。此照。
第六宽限恳章字
立恳章字人,彰化厅马芝堡鹿港街土名新兴第六五三番地馨锦号户主陈锡璇。窃薜人负债,孟■〈当,甘代田〉犹有焚券之风,璇虽不敏,深念诸君之恩焉!盖璇有承亡父陈灿遗下杂品商业,号曰馨锦,财本既微,侵欠亦多,荷蒙诸号不弃,得赐交易已历年岁。岂知近来商务不振,兼之口腹多累,入艰供出,由来暂矣。自念生理衰颓至此,实难支持,于是将新、旧账项核算,总计负欠诸号货银三千七百二十八圆。爰即本年十月二十日,宴请诸债主会议,将所存现龙银二百二十圆,又货底、家器及被人欠账,合计应得虚银九百三十圆,付诸债主交去估价变卖,将实银分收;其余不敷银额,恳恩蠲免。幸蒙诸债主宽量大度,格外体恤,许将债账一齐抹销,以作全部清楚。兹具恳章,呈乞诸债主各捺印章,以昭大信,使璇举家载德靡涯也。
谨将诸债主名号列左:
新账诸号:
同人号谦泰号洽吉号连昌号泉合号协隆号陶谦号亨裕号瑞兴号(以下略)
旧账诸号:
合和号东和号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