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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07页

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买通利开垦之业。
又大洲洋大租,于乾隆七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乾隆十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庆元年承买蔡家出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庆三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塭仔内大租,于嘉庆七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龟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记借银胎质之业。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
第一八○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军功加二级纪录十次孔,为丈明给照垦耕事。案据嘉邑港口、油车、埔尾三庄民王有文等呈称:「将沙压饷塭埔地试垦,充为本辕牍神庙香灯」等情,先经糜升道饬据嘉义县勘详,该地除三庄房屋、地基、冢埔、牧场外,可堪试垦者约八十余甲,经出示准令该佃承垦,编为道永昌户,归预科房承管收租,以为香灯,带完嘉邑塭饷在案。兹本司道札委升任淡水厅杜丞,会同嘉义县王令会禀,复称勘丈该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拨出现耕园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归该书作为香灯公用,毋庸加租外,其余现耕草埔、盐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厂完纳租银等由。并据该书具禀:该地原属一段,近被大溪冲为二段,丈归香灯八十甲之地,在于溪南,东至港口庄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湾港,北至大溪,其应向大厂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于溪北等情。各据此,除将溪北归厂之地另行给垦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给照升垦。为此,照给业户道永昌名下垦佃陈德业收执,即便遵照后开埔地甲数,极力垦耕成业,每年每甲照原议完纳道永昌租银三元,以为香灯完饷公费,不得抗缺,致于察究,毋违,须照。
计开:
垦佃陈德业,现耕园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给垦户道永昌佃户陈德业收执。
道光七年十月日给。
第一八一谕示
钦加府衔、署台湾北路淡防分府胡,为给发谕戳,以专开垦责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据垦户刘引源、卫寿宗等禀请:该所地方无隘把守,凶番迭出,人民樵牧,被杀不计,无处耕种。缘本城有殷户陈长顺熟识垦务,颇有家资,兹蒙仁宪谕令陈长顺为合兴庄垦业户,准给谕戳,以卫地方,深为德便。谕着陈长顺自备口粮资本,在于合兴庄等处地方开辟青山,佣募隘丁,建造炮柜,在要所驻扎,拒守凶番,人民无虑番害。佣募丁佃开辟等所山林、埔地、田园,以及大租、口粮各等项,概归陈长顺掌管,自收租纳课,永为己业,弥补资本,报丈升科各等情。据此,除出示晓谕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业户陈长顺即便遵照,须要赶紧建隘防番,招佃给垦,开荒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粮,资本有归,国课关重,地方攸关,毋致弛废,各宜凛遵,毋违,特谕。
计开:
给发印谕一道,戳记一个。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谕。
第一八二总契字
同立总契字人九钻头庄、山猪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横坑、山猪湖洞垦户刘引源、新兴庄垦户卫寿宗等,为生番猖獗,时常出没沿处扰害,各庄佃人王会三、曾保生、李秉贤、黄青兰等会同各庄筹议,欲在于南河山坑建设隘寮三座,堵御凶番,使各所耕佃无虑番,但碍隘粮无着,仍又起盖隘寮,一切需费难以筹办。爰集众庄筹议,归与陈长顺出首承办,议将南河内及九钻头起,至水坑、下横坑止,即就该地各处尚有未垦余埔,并及山林,即日当众踏界,东至内石山门后,由南河从小北河溪直透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仑,透中坑内为界;南从山猪湖隘后嵌眉荫沟,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连水口各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横坑口各与溪令水为界;四至界址会众公同踏明。至等处树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书约,情愿归陈长顺自备工本,招佃开辟,绘具确图,逐一注说呈缴,永为己业。源等即于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请淡防分府准归顺垦户自行招佃,就地垦耕,以资隘粮,并起盖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经据各垦户通事呈请,即将前垦同为废纸,无论前垦之人欲行该地垦种,另向垦户长顺承给,酌贴隘费,不敢违约。即日当同商议,所有佃人欲该地耕种以及等顶,议订一九五抽的,以资隘费外,年需口粮不敷,按照各户议贴,各立合约为据。其燥坑贴隘一名,上横坑贴费四名,下横坑贴隘三名,山猪湖、猴洞贴隘十名,十股林贴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禀请改拨入新隘协防,所需口粮即就各庄按月照旧支给,不得推诿,亦不得违约。保此各处该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给,与他人无干,并无干垦户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总契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陈长顺自备出归管工本银五百大员正,当众公同交源等各亲收足讫,批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人张敏腾
盐菜瓮陈阿海、邱大四
水坑庄黄义顺、罗干登、黄清兰
石壁潭姜盐晓、刘清宝
通事钱菜选、廖宝森
燥坑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