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赁荒埔盖造瓦屋约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约字
第八 出给垦字
第九 垦地基字
第一○ 杜卖契字
第一一 杜绝卖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垦单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给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碛地银字
第二○ 现销字
第二一 现销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垦批地基字
第二六 鸠地贴换约字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卖契字
第三三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缴卖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银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卖地租银字
第三九 借银单
第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卖尽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第四三 杜卖尽根厝地字
第四四 卖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卖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转退卖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盖字
第五○ 补给地基垦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单
第五二 店地单
第五三 店地单
第五四 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垦批
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八 卖契字
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三 卖契字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卖地基字
第七六 给垦字
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第七九 执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实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哓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基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第二谕示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元,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元。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元,每年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