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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41页

交付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麟等与兄弟阄分应份分管物业,及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以后,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又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条,阔五尺,付硕田等来往经过,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挡。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毁;如有毁坏者,依旧补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并无垒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当作废纸,所批是实,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宗兄万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见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场母亲游氏、长男子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书
第二三典契字
亲立典契人麻豆街林来旺,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应份一半在西畔内,带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间,伸手头二间,砖井带食一半,东至胞弟界,西至陈家、黄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应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间,砖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尽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麻豆街黄益兴号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并厝随时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六年为满,听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丰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陈知
知见人林泉
亲立典契人林来旺
一、批:东畔一半,带路一条,在西畔透出车路,听其出入,银主不得阻挡,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纸,其余二纸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丰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银三十大元,林来旺亲立。
第二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门街吕漏漦、杨漏生,有承祖父明买过林家田园二段,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在内,东至武洛堂为界,西至本宅厝后为界,南至周家园岸为界,北至周家园大松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带纳陈维户名饷银照摊,应完饷银一钱一分正。今因乏银起厝,将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银七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地园并树木、竹欉踏附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听银主改易起盖,其竹欉、树木亦听银主砍伐栽种。漦、生厝地园卖与丁宅,其地基在后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听其丁宅之人早晚来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厝地园并树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饷,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此系抽卖之业,上手契不得缴连。议将上手现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欉、树木,卖过丁标观,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讫,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吕漏漦、杨漏生
知见妻王氏
代书人(漏生自笔)
第二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园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