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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43页

主与厝主对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吴一官明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司单二纸,白契共四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外面壁透墙园一小埕,就格界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难,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吴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吴秋、四、孙吉
为中人宋魁婶
代书人吴拱辉
第三一转典厝契字
立转典厝契字人江万福等,有自明转典过张吉纯等瓦店厝一座,应得中落进内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一连、水井一口,带前后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从城边隘门算入第六间。今因乏银费用,福愿将此厝再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粪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碍此厝现已损坏,应行修理,面议愿贴佛银十大元,以为修理之费,合共典契面银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屋中落一进,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别税,各从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门路听其出入,不敢阻挡。其厝银至五年为满听福等备足典契面银七十大元赎回原转典契字;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四纸,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公见收过典契面银并修理之费计七十大元,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日。
知见人陈氏吉
陈氏官
为中人金水姆
再转典契字人江万福
代书人张万
第三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大铳街曾清源,即曾继光,有当官赎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楼、一灶阿、一花台,并盖草中进一厅、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带后埕水井公用,以及门窗、户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东,东至街,西至滴水齐,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李蓝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二百五十大员六八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交银主掌管,居住开张,或别税抵利。其店面议明典十年为满,听典主备银赎回,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倘店有被风雨损坏,三年内修费典主自坐;三年外对半均分,赎日理还。其门路原带后进出入,定二炮为准,银主不得阻挡。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赎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典契字一纸,并缴曾白兔契三纸,陈吉伪印契并司单二纸,共六纸,付执存照,行。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与典主相议,亲笔登记,契后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中进前上盖茅草,蓝于光绪十八年十一月间备本修造,换为瓦盖,三面议约赎契之时,源合贴六八银二十大员,连前典价二百五十大员,合共还银二百七十大员,方得赎回原契厝,合应批明,再照,行。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为中人张敷荣
知见弟曾向荣
亲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继光)
代书(亲笔)
第三三契约字
立契约字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盘石。杨赐有承其祖父遗下瓦厝,坐落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北畔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长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愿将此地税与盘石改向建筑,并议中庭以及后落井准为公用;倘若转税他人,致使混杂,则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议每月永远地税银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为吴家掌管,或要转税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赐不得异言。但是从来倘若将此厝转归他人掌管,亦必对赐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远税银七百三十二元。从来此厝不论好歹,每月永远税银二元,不得增减。此厝果系杨赐应得份额,无来历不明以及与人交加;如有此情,赐自当出头承挡,不干吴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契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约人吴盘石
第三四之一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人郡内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苏琤谷、苏楫、苏桐、苏考善、苏石头等,有承先祖父买过林杜等店屋旷地,更改起盖。今所起盖之厝经已拆坏,只留地基及墙围,俱各毗连,址在龙泉井街,东至墙外石界,西至黄家界,并带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横,又带公巷二比通行,北至医馆;四至明白为界。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