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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62页

户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远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月日。
代笔人陈鸿猷
知见人林阿来
在场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
第二○地基单
立给地基单地主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胞侄孙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遗管园地连竹围塍一带,堪为起盖店屋,址在艋舺粟仓后龙山寺边等处。兹有杨朝前来认税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备瓦石等料工本,起盖店屋居住,不得起盖茅屋。每坎量明长一十四丈,阔一丈八尺,议定每坎逐年贴纳地基税银六元,六月交纳三元,十二月交纳三元,当给出地基完单为照。自税给以后,地既踏交,不论已盖未盖,均当照约逐年依限纳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盖,送还地基,不得违拗覆踞。如税银依期交纳,毫无短欠,任听久远居住,永为己业,亦无反复刁难。至各坎店后须当筑造围墙高七尺,以界内外,不得开放出入门路,侵扰园地,滋生事端。其店内议系守己安分,不得窝匪猖赌,设鸦私宰,以及油车等事;如有违拗,实时拆去厝盖,交还地基,不得异言。倘或不能永远居住,欲将厝盖转行典卖,依时估计,须先问地主外,方许转售别人。契中须声明每年贴纳税银,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后破漏,当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给地基单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契单内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庆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单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
胞侄孙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阔丈声尺寸,踏明足额,载在契内。倘有不良之徒筑造墙屋,侵占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贴纳地基十元,或至满丈,逐年应贴纳地基银一百元,不得恃强违拗覆踞;若违,拆去厝盖,送还地基,此照。
第二一店地单
立给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口新马路边,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赵义兴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四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厘正,听付赵义兴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软;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料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日。
给店地单
第二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噍吧哖街张王成号,有起盖瓦店一落二间,店面相连,内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势街,南与本家店隔壁相连,北与赖家店隔壁相连。其地基透后落,年纳店地主王成号地租银六大元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卖出,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宅仔内庄王先知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间数,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出税,开张生理,收税纳租,永为己店,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阻挡,并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明约倒店还地。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尽根契面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四月。
为中人刘明捷
知见人张篇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张王成号
代书人张昌国
第二三抽出祖坟地合约字
同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人曾王成、郑新登等,缘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遗下水田一大段,址在东势红水沟堡打那美庄,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经于本年十一月间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段水田托中杜卖过与郑新登掌管为业;但该业中央原有祖坟一穴,若不抽出,殊难为情。是以同中三面议定,成抽出祖坟地,照丈三五戈,明丈东西南北各四戈为准,实地二厘五毫六丝。日后界内若欲再修祖坟,不得越界争田,以增坟地;而登亦不得异言阻挡,亦不得斩龙掘脑,以伤先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为照,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是实,再照,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与成兄弟水田,其字据相连,难以分拆,今已归登收执,日后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献,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益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