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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65页

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陈佛麒,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又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场兄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垄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恳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结邻
代笔总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黄燕礼,因有杨梅坜公馆前店基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伯公仑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来认给,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钱、茅店二钱,不得抗欠,亦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诚实经商,永为己业。倘欲回籍或别创退售,不得与匪人顶替,通知业管清租割佃,不许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给。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郑秋水、郑德生,有贌过李在中旷地一所,址在东安下坊吕祖庙边,东至陈家厝后,西至美家厝后,南、北俱至路旁。自起盖瓦厝一座、一厅、四房,又边间一间,连灶下一间,并大厅水井在内,年带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房间二间、灶下一间、及大厅一半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廖伴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值价银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带纳地租、地税以及篱笆倒坏一切诸项,而水等均自行完纳修理,不干银主之事。其大厅并埕及水井应行公用。限至三年全为满,听水等备足银元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居住,或另转典他人,均听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挡。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盖,与长房以及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郑德生、郑秋水
为中人翁克明
代书人郑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仑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税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余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园边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巳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基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王龙
为中人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罗传
第四节典权
第一 谕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园字
第五 贌耕带借银字
第六 招耕带借银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转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转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银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献业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银状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尽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