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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75页


代笔人堂侄汝霖
公亲并为中人何庆照
在场见人何真传、何光辉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执照
业户执照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即补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给照事。照得民间典卖田房,例应依限投税,截给司颁契尾,付业户执凭;违则罚半充公,仍应补完税银,久经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宪颁发契单,填用已完,先经备文批胥请领,重洋阻滞,尚未奉到;而税银有关帑项,例定按季报解充饷,难容停征,应照向办成案,权用本县印照,一面详明道府宪立案,并出示谕遵去后。兹据业户刘夸将典过黄璜田契券一纸,并备税银投税前来,除将税银暂行存库外,合先给照付执。为此,照给业户刘夸即便遵照执凭,俟续领司单发到,将所领印契缴房照旧仍号填税粘连契尾,换给收执管业,再将所给印照掣同察销,毋违,须照。
计开:
一、业户刘夸于同治二年典过黄璜田一所,受种三分,坐落保西里,东至刘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契价银六十六两,该税银一两九钱八分,现给台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号印照执凭。
右给业户刘夸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给 限换日销
县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经自己手创造有瓦屋三间,并带后堂菜地一园,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园竹为界,左与井为界,右与增栳巷仔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带瓦屋对门邱金波屋后菜地一园。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情愿托中宗兄李达伦引就于本新街谢兴郎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二百大元正。当即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亦无重复典当。窃此瓦屋系经自己创造之业,并无包典他人物业,不干至亲兄弟叔侄人等之事。自典以后,即交与谢兴郎经管为业。兹瓦屋、菜地,日后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方准赎回,至外人缴赎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瓦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瓦屋、菜地价银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赎回之日,银到契还;倘有亲戚兄弟叔侄人等缴赎,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价以外,仍欠源兴店账银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银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损破要修整,用费出典人先行垫出,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中金笔资花押银七大元五角正,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日后店中来去货物、钱银,但货物不得算利,若支钱银,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并菜地限五年赎回;若五年以后年限过期之日,不准赎回,立批。
大清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岁)三月十三日。
说合中人李达伦
在场见人总理陈钦
依口代笔人李天生
在见人袁阿九、仁财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有承祖父基业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今因为乏银费用,央托颜城老向与李灿哥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交付银主居住。限十二年为满,听蟳备出佛银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厝字一纸,付执为照。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足,再照。
光绪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颜城老
知见母陆氏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
代书人自笔
知见弟卓海参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有明典过卓红蟳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后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东至街路,西至后壁埕,南至张家,北至许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过吴府含能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契面价六八番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银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为满,听蟳备出契价银取赎,银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灿哥明典之厝,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六八番佛银五十七大元足,照。
光绪七年四月日。
知见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
为中人周坤老
代书人卓红蟳
一、批明:兹因李灿哥要回内地,将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议约:此厝修理工料资费应开计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届限之日,与取赎之人对半均分坐还,此照。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含能,今有承典李灿老瓦厝一间,内一厅、一房、一埕,并后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兹因再兴堂拜托本街签首及沧海兄欲出头承典此厝,能愿将此厝转典,言议契价六八佛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