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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83页

>第三○ 借银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银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银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银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银契字
第四○ 对佃胎借银字
第四一 对佃胎借银字
第四二 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七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四八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四九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银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银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银字
第五三 转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转胎借银字
第五五 转胎借银字
第五六之一 转胎借银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转胎借银字
第五七 起耕转借银字
第五八 碑记
第一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小西门外吴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块,配大八仙下棹一块,并带棹挂一块、竹筊椅八块,配几棹四块,暨刻花双胎眠床一张,厚皮大水矼一粒,带踏枋一块,又无花大床柜二张,又蛀破入平花顶下又共棹二块,又平面无花棹柜一块,又四角柴椅一块,又蛀坏无遮风半床柜一块,又面桶架一张,以及乌金字联一大幅等对象。今因先父前有向过檨仔林火王爷借出银项,现迫讨难堪,乏银还款,托中引就与郑朝卿为胎借出大八重银一十八大元,每月愿纳利息银四角五尖足。该物面约二年内不拘年月,听物主备足母利银交过银主,其各件物愿候银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异言。银随交过,而物遂欲搬回。又约:此各物限至二年,如无备足母利银取赎,愿与银主消灭,永不敢再言找赎。至于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损坏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银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再批明:踏枋一块,粗八仙棹一块,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一十八大元,再照。
批明:内涂去「仙」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七月日。为中人李志记
为中人邱美记
立胎借银单字人吴佛
代书(自笔)
第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人马公庙境业户许达记,今当钦宪大人台前,领借得育婴堂生息母银库平八百零一两七钱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银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应贴利息银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缴,每年应缴利息银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辫八末。愿将自己买过邱自保荷包屿塭七股半,契面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一十五纸,凤邑主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又明买过郑陈合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六纸;又明买过邱蔡氏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九纸:合共约字白契总为一宗,共三十纸,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共三十二纸,契面银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请胎押存案。限一年为满,听达记备足母银清还,赎回胎押契券、恳照、告示及领借银状。至每季应缴利息银元不敢拖缺,合逐一声明,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领借银状人许达记。
一、该塭每年完凤邑钱粮一十二两零,声明为照。
一、该塭址在凤邑文贤里,声明为照。
一、该塭成业共一十二股,记应得一十股零半股,其余一股半经上手邱姓向曾执胎银项,已将丈单出押,所以丈单不在本契内,声明为照。
一、该塭现贌弥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税银三百元,记十股半,应得税银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声明为照。
第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福寿街陈栋记,有承祖父买过本街王印旷地契一纸,自己起盖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间,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项,托中向与戴德记借出六八银三十大元,三面言议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终,若是利息不能清楚,愿将此厝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三十大元,再照。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日。
为中保认人吴灶
立胎借字人陈栋记
代书(自笔)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内东安上坊府东巷吴登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凤邑承管湖仔内庄林屘麊份园一宗五纸,又将垦租契约告示一宗三纸,向城外中街隆益号借出佛银三百七十大元,言约每两银每月愿贴利息二分行。限六个月为满,备足母银、利银一齐清还,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愿将此业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还银额,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并缴垦租契约告示二宗八纸,共九纸,付为照。
七月二十一日,吴登旺再借出母银二十大元,言约每两每月照贴利银二分行。
道光七年闰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银字人吴登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