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间,赐与通事田源澄及阖社番众,同向吴昌记胎借来银一千二百元,将所管大租立字对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间,旋被社记张严并套出张章计图霸占,多方煽惑,诸佃互相观望停纳,致银主无可收抵,迭禀县主拘追。嗣后幸蒙新理番宪荣任,始得断归银主吴昌记管收,赐等经告白各佃可证。今数年来,社众用度浩繁,不但无力可赎,而且缺乏经费,爰再托中向原银主吴昌记再尽胎借出八百大元,连前计共二千元,公同换立契字。其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大租仍听银主永远管收,日后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大租明系赐等本社原管之物业,又蒙道宪讯断在案,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赐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即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一纸,并佃册一本,告白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李梦熊
为中人张国忠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赐
代书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潘林氏水凉,同幼男振昌。兹氏有承夫遗下口粮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观兄弟等年纳无异。今因年终岁暮,乏欠粮食,无奈,向佃人蔡朝观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过氏母子亲收足讫,言约全年共贴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将手内口粮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其母银不拘年限,若取赎口粮,约冬节前备齐母利清楚赎回。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口粮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潘林氏母子亲收过借字内佛面银六元大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银一元,以上计合共银七大元正。共贴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立批,再照,行。
一、批明:光绪七年十二月间,再添借佛面银三大元正,以上计共借出母银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内口粮粟完纳,批照,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林国珍
在场见人林再来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林氏水凉、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萧顺生,缘有承祖父阄分应得田园五段,址在头围堡外澳庄,其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内详明。今因生母故,丧费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字据出借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于陈老红手内借出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当日三面议定,每元银愿贴利息银加二零行,计共利息银三十七元正。言约利息银一半,至六月冬预先交还;余尚剩母利银,俟至冬至交还银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于保认人赔补足数,不得翻异。其银限借八个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于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满之日,务宜母利银备足交还银主清楚,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胎借银字一纸,又带新给丈单五纸,旧给销丈单一纸,阄书一纸,计共八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实,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三月日。
代书人王朝宗
为中保认人吴达聪
在场知见人叔翁维翰
立胎借银字人萧顺生
第一四胎借银契字
立胎借银契字人陈庆隆,有承祖父遗下厝地基二处,址在本城内。旧地长七十四丈,阔四丈,东至圣王庙前戏台后,西至城墙,南至许妙园,北至李恺园。又换许妙一段,址在本城内仓之东畔,东至自店地基,西至仓地,南至陈传送,北至旧圳地各为界,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声分数,悉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借为胎,当日托中引就向陈坤择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银每逐年议纳利息银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愿将此业任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保此业系庆承祖父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其上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庆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据,合立胎借银契一纸,上手连司印契一纸,并换许妙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光绪十五年三月批明:内此印契向局领司单三纸,内一分零九毛三丝一纸,仍交银主收执,余二纸交还业主,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板桂
为中人陈水欉
在场知见人堂叔陈来
立胎借银字人陈庆隆
第一五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何某,情因乏银应用,前来向得何某手内借来龙银一千大元正,愿将自有苗栗一堡尖山庄,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处为胎,其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常即言定每元每年应贴早利谷五升,计全年共应贴早利谷五十石,每年六月对现佃人何某埕内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