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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209页

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十银元,限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君耕筑,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立许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有承先置买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载在契内明白。兹愿出贌与同市第二区西辕门街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俟收成之时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时,业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税等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口恐无凭,合立许贌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蔡沈氏
立许贌字人 蔡津涯
代书人 陈寿禄
第一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黄仓记、商仪记,今因安海街和恺堂有应分效忠里盐埕庄鱼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与记等共商合伙,三面议定每年税银贌价七百元。将该鱼塭分作十三股,和恺堂应得五股,陈庆记、林萃记、黄仓记各得二股,商议记得一股,长年及诸伙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纳税银、伙食、薪金开费外,余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争夺。其鱼塭面约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计共五年,和恺堂商定另换约字。至于塭内新旧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异。恐口无凭,合同立约字五纸,每人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约字人黄仓记、陈庆记、张和恺堂、林萃记、商仪记
第一五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郡城内蔡吉记,向下横街陈吴氏贌出新塭后斗一口。吉记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该塭税金由此塭收成款项备缴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记应得三股,炉记应得股半,寿记应得一股,进记应得一股,考记应得股半,庆记应得一股,盖记应得半股,然记应得半股:计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摊支取。该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时斟酌抽出多少,酬劳该塭长年邱濑长,合具此约。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约字人陈吴氏
邱考记、邱炉记、蔡吉记、邱寿记、邱进记、邱益记、邱然记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人打狗旗后街仁记方林玑璋,兹有贌过台南市下横前街十四番户蔡自发内第五房蔡梦熊等房所有仁寿上里草桥鱼塭一口,每年塭税金六八平银二千二百大元,共议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应出资本六八平银三百大元。如蔡君梦兰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