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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247页

天行道,仁义交关,俱各喜欢,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同契约书一样四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计开圳道经过他田地,应帖姓名租数列左:
一、陈树枝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陈球毛全年应收水粟八斗。
一、陈池全年应收水谷六石。
一、陈牛港全年应收水谷六斗。
一、陈临全年应收水谷五斗。
一、陈憨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维城全年应收水谷一石。
一、陈阵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一、黄干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吴挠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陈茶全年应收水谷三斗。
一、陈眛全年应收水谷一斗。
一、黄扁全年应收水谷四斗。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约书人陈眛、吴汉槎、陈维城、吴启明
为中保正陈临
代书人陈祝平
第一九给垦圳地契字
立给垦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庄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万丹庄前,东至陈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东至陈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处四至界址,俱载明白,尚未开荒。今有南投堡康寿家庄吴有州应份一半,同挞仔弯庄田连万丹庄黄江、陈立等合伙应份一半,托中引就前来,向山给垦为凭,自备工本银六百二十元,佣工向前开荒。耕作大圳一条,水路直透至九条坑,从崁斗庄陈头田边经过,圳水通流灌溉,以备各庄众佃户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纳业主大租粟五斗正。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值给垦契银四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二处圳地随即踏明界址,垦交付与垦主前去开荒,任从开作成圳,听其裁处,定收水租。自此给垦,其圳地永为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日后圳地出悉万金,山及番亲人等各不敢翻异。保此圳地系山承父业,给垦与吴、田、黄、陈四姓垦主之业掌管,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垦带他人财帛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垦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圳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给垦圳地契字内佛银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给垦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笔人并中人简玖
第二○朱单
是日彰化县锺,当堂审讯断谕结朱单。
提讯许德丰承祖遗管黄家给垦二分水圳,引水灌田历届早晚两季收成时,由各佃完纳水租,以资工费。迨同治年间,圳头被水冲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内五庄田亩乏水。去年施有庆等公举陈保兴,即陈玉石为圳长,另开水圳,由中埔仔许德丰圳底埋涵过枧,引水通行。许德丰随邀同各课馆谢为章等,仍就旧圳修葺通流,不允陈玉石在伊旧圳埋涵。施有庆等瞒匿真情、仅以开圳为词,禀请给发谕戳,以为抵制地步。正在核办间,即据谢为章等禀控前情,集讯,得悉前由。惟开圳引水灌田固属美举,彼此争执,各有不是,且许德丰圳水不敷,内五庄灌溉自应听其另开。第埋涵过枧之处,系许德丰旧管圳底掘土埋涵,不无损碍;且旧圳系许姓物业,任其开筑过水,似无限制;然拾此无可引水之处。兹为衡情酌核,断令中埔仔地方许德丰圳底准由陈玉石埋涵过枧,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泄崩坏,由陈玉石随时修理,不准推诿。陈玉石圳成之后,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计算,以七成半归陈玉石收为修圳之费,以二成半归许德丰收为允其通融过水之租。本年早季,陈玉石开圳未完,内三庄引用许德丰圳水,其水租应归许德丰等承收。斯后各庄民如用许德丰圳水,应纳水租,与陈玉石无干;如用陈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断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晓谕,以杜争端,两造悦服,即取依结完案,此谕。
原告:许德丰、吕元音、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遵堂断出结完案。
被告:陈玉石、施有庆、陈利珍,遵堂断出结完案。
以上两造人等各遵堂断完案,供同,结同。
第二一筑圳合约字
佥立筑圳合约字港东中里八甲头庄洋、田墘厝庄洋、塭尾庄洋众田主等,为议开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业。窃谓民以食为天,食以谷为本,而其所养谷以养民者,非水无以为功。我等庄洋水田,高下九十余年,历年以来,乏水灌溉,每当耕种之时,有因破水而纷争,有因争水而控讼。兹若不议筑新圳,以相流通,将见田主永叹收税之艰,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鸠集田主,开列田甲,均摊银员,公求圳路,议开新圳,签立合约。自约以后,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务必实报甲声,毋得隐匿。至若应用银圆,务必就甲公摊,毋得推诿。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长;一劳永逸,生业恒赖以安全。上可征国课,下可以保身家,庶几业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下,讵不美哉!谨得筑圳公约八条,开列于左:
一、议:众田主议筑新圳,计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该摊银十三圆五角,下田每甲该摊银九圆八角。众田主务必实报甲声,就甲摊银;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