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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257页

付埤长建盖坡寮、菜园、禾埕等项,照。
一、批明:凿圳须观地势而开,不论何人份额,任从埤长主裁。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阔,自始至终,倘是洪水冲坏坡头圳路,不论何人份内,就近从工取土填筑,不得阻挡,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冲坏,大坏十日出水,小坏五日出水。限期已满,不能全功,各众佃齐筑,自备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现冬谷二斗。二比甘愿,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凭坡长泻水,可以修理水枧、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种耕作。又议定:埤头筑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约定陂头界内各处,庄后大坡筑塞,不许外人、佃人放钓抛网。每年坡长贴出福德爷油香银四大元,坡岸、圳岸树木不许砍伐,付埤长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长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约定工本谷二季,众佃经风搧净,付埤长到处自运,亦是两平斗通行。照。
一、批明:埔业八十一份,现未开透经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纳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纳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纳谷二石五斗。若是开透经丈,不论限年期,照田甲声完纳,照。
一、批明:埔业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头墘高山仑一面向坡内,不许开林栽种树木,任从砍伐。又议约: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长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议约埤头圳中,不许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经过;若不照约,呈官究治。又议:巡圳系细人自理,不干坡长之事,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现年本开大圳一条,灌溉南北田业;其余埔园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观其泉源有余能出圳,坡长开圳、造枧、陡门等项,圳水灌业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坏,飞埔围后埔地或补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筑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任务以外,坡长之事。界内埔地,不论多少份额,逐年亦该按甲纳水粟二石五斗为工资,永远收贮。此系两愿,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众结佃友垦求移下再筑,每份愿助五工;若是无助者,愿贴每工铜钱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庆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约林致
徐番
坡长张兴
总结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约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谢三江、范有、范经、范阿谦、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园,在红水沟,系南兴庄,有种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请公亲齐到酌议,欲开辟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议请詹阿阙前来承买圳地,明议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开筑,依时价银一元,明量长二百七十丈。其银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讫,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东至谢三江界,西至范家田为界,南至武荖溪口为界,北至湳沟为界,四至明白,交付买主前去任从浩用工本,筑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条圳至溪尾,分作三条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价值千金,该生等不敢翻洗找赎滋事。保此业等各自置,与别房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问,甘愿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出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生等亲收过契字内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讫,照地摊银清楚,立批为照。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沈源芳
为中人谢阿宝
在场见人范振
立出合约杜卖尽根契字人谢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万长春,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新佃顶五结份尾。窃思人以协力而睦,事以相帮而成,我下四结十四份圳道,系众佃自凿自修,其巡视填补,原不干圳户之事。今因顶五结尾众佃埔地乏水灌荫,佥请圳户于十四份水尾接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结十四份旧圳道经过,务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获,任从旧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旧佃亦得将水决流他处。爰是公同相议,此小道自与加那标分汴以下旧汴道,仍归圳户修理填补。百工以内系圳户自理,不干新旧之事;百工以外所费繁冗,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均摊。但此旧圳道高险,或被洪水崩坏,难以填筑,势必买地移凿圳道。其所应凿之地,任从圳户审量地势,佃人不得阻挡异言。如买地移圳,言定每甲价银四百元,其银仍由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摊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户收执一纸,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收执一纸,新佃顶五结份尾收执一纸,即日分执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处,公议应归圳户设立陡门柴■〈含瓦〉,以备消水,毋致冲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笔人陈大有
十四份公号新茂成
圳户万长春
旧佃下四结方贺、黄栋
同立合约字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