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各在案。兹本署县莅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为此,示仰民人知悉:尔等如能自备工本,开筑湾港水道流通,并认纳新旧饷银者,许据卢礼呈请,湾港之寮税暨船户应贴港饷等银,概归限年贌管纳饷,一面先行呈请赴县,以凭给贌照。尔等慎勿畏缩不前,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计粘单一纸。
嘉庆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给。
发
第五一之二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新化里西保王甲庄卢礼、卢吉、卢俊等,有承祖父卢斗遗下开垦报部新湾二港,给照执凭,年配带港饷银二十七两一钱三分七厘八毫。新港自干隆五十三年间,已被洪水冲陷,沙泥填压,港路废弛,近有一二节浮复招佃垦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计收不敷征饷,其余系是空埔水堀。至于湾港,内分三港,一名木栅港,一名沙船港,所有开折港路湾挖相通,东西南北二十余里之地,或至田岸园岸,或至厝围宅脚,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实繁有徒,难以枚举。此港原配饷渡三十六只,蔡逆扰乱,饷渡船只被焚过半,又兼天时不顺,港路拥塞,不能通舟运载货物。迩来礼招募殷商,自备工本开筑,稍能通舟,但积缺饷银一百六十七两六钱八分零二毫,家贫无力完纳饷项。饷差呼追催迫甚严;无奈,相议将新港一港,每年议配饷银一两五钱正,留为祖宗禋祀之资,湾港一港内分三港,每年议配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银完纳饷项,愿将湾港内带木栅港、沙船港抽出发卖,时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董万兴、董济兴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港并船寮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港系是礼等承祖父遗下报部开垦给照饷港,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礼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扰乱,失落无存,合再批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木栅港卖与林大老,批明为照。
嘉庆十九年七月日。
为中人叶再生
知见人男养
代书人许达三、卢吉
立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人卢礼、卢俊
第五一之三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人八份庄陈愿记、许中营吴松记等,有与郡垣吴振记、许中营庄吴心记等四人合本,明买过董银湖韩英章等湾港业一宗,内带沙船港、木栅港二条,及一切埔业,址在安定里新化里交界之所,其东西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年带饷银二十五两六钱三分七厘八毫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及合伙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恒庄雅桥吴亨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六八佛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即日同中见银、契两相交收足讫;随将港业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对交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饷,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保此港业果系愿记、松记与振记等四人合本明买之业,对半均分,四份应得二份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拖缺旧饷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愿记、松记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尽根港业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二纸,合约字二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见人陈澳、吴老棕
为中人曾化龙、刘胜
书契人谢潜记
同立卖杜尽根契人陈愿记、吴松记
契尾
计开业户吴亨记,买陈愿记业一宗,坐落安定里东保,用价银二百八十三两七钱,纳税银八两五钱一分四厘。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吴亨记此准。
光绪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卖杜绝尽根字
立卖杜绝尽根字人郡城内庄雅桥吴亨记,即吴禧记,有明买过吴心记、陈愿记、吴松记、吴丰记、吴禧记、吴胜记、吴叶记、陈成记、陈文诘、陈仕从、韩佛仲等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址在安属安定、新化两里交界。年完钱粮二户,共银四两五钱九分零九毫;又完许协记大租粟二户,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许协记大租银一户四钱。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载明契后明白为界。因前年典过柯明记契价银九百元,延今尚乏银赎回,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业找卖尽根,除问房亲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记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三坎店庄曾合信出首承买,以为祖先祭祀之业。三面言议时价六八秤银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尚剩银三百元,即日同中收过契尾银三百元,连存向柯明记赎回典字银九百元,合共银一千二百元。其湾港业并田园、荒埔、埤堀计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纳租抵利,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翻异滋生事端。保此湾港业并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