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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271页

仍将启教日期,并生徒人数造册禀县备查,毋违,此谕。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绝甲首契字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庄林静观,有承父林安居垦置下八庄旧圳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带纳总理膏伙并溪口诸费。因先父自光绪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办三年,侵缺总理赵德观缴款,迫讨难容。江无力清还,与观相议,愿将此甲首交观掌办,抵还缺款。嗣后江出为混收,观屡遭赔累,无力缴还,适因总理侵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膏伙,总理将此甲首抄封,抵还敏膏伙银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观承父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观自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绝甲首契字一纸,并缴戳记水甲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过账入膏伙银一百二十元实足,再照。
光绪丙戌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邦猷
知见人母沈氏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林静观(自笔)
第六六之二凭单字
立凭单字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有承旧圳总理赵德观抄封林静观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还膏伙。时敏院务浩繁,难以兼办,托中引就与本城内大老衙林帆水务熟识,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甲首戳记并水声簿交帆掌管办理,立凭单字一纸,并缴抄封契字一纸,共二纸,连戳记水声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二十元足,照。
光绪丙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谢赖周
代书(自笔)
立凭单字人董事沈时敏
第六六之三卖旧圳甲首字
立卖旧圳甲首字人凤山城内大老衙街蔡便凉,有承故夫林帆明买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系由内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业户配完水金,载明簿据收纳。今因帆故,丧费乏项,托中引就与谢赖肯祥,言议除将积欠公馆摊费一切银主负担抹完外,定价六八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该圳听与银主掌管,以后各无反悔言及找赎等事。恐口无凭,立卖甲首水圳字一纸,并缴上手字二纸,连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元正。
光绪二十六年旧历八月日。
为中人洪番
知见人夫弟林牵
立卖甲首字人蔡便凉
代书人谢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园庄张善,有承祖父遗置旧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轮放水番,灌溉田亩,按甲征收水谷银项,缴充公局,以供筑溪及疏通圳道一应开费,历办多年无异。今因乏银应缴局中银项,将此一缺甲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埤城顶横街李英店记出首承典顶办,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完公项;其甲首事务并田甲银项,随即告知水圳公司总理,将所管辖各业户田亩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对明,交付银主掌管顶办,照数征收,上供局费,下养身家。限至十二年为满,听善备足契面银,对月赎回自办,银主不得刁难;倘届限无力取赎,依旧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遗缺,与房亲伯叔兄弟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积缺旧局费项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契面银一百大元足讫,再照。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银主另借出六八佛银五元,若届限满取赎之日,自当备足佛银共一百零五元,一并清楚,合批明,再照。
光绪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绪元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张成材
为中人谢振兄
代书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张善
第六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张天禄、张聪祥、张小华三人等,合伙同出本银,倩工开筑新庄仔庄埤圳,开导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庄一带埔园尽变为水田,获利无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现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后日子孙下得争长竞短致不和。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合约三纸一样,各执为照。
咸丰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约人张聪祥、张天禄、张小华
第六八之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广储东、保大东里吴明、翁保等,为协力开筑北势埤一口,以备灌□□田园。时因埤岸破坏,保、明与众人商议埤岸填筑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协同商议,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筑,其前文未有填筑之力,今破坏,文等出为收筑,抵前未筑之力。言约先于二里高田踏车灌足,后埤水原旧二夜二日,先于旧埤长等香份灌溉,后于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余,原前照份轮流。言明议定,保等许允文等出为头填筑埤岸,历带无异。以降埤如破坏,三里合作收筑,埤水照约均分。自此无异,如有悖约,呈官究治。此系众心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再合立约三纸,每埤长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翁保、吴明、林文
广储东埤